概述
1985年7月26日,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市政建设4个专门委员会。1989年4月17日,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增设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994年2月23日,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将市人大市政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一章专门委员会设立和职责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