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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四篇常务委员会 >> 第三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1980年~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上海市重大事项150项。按届别区分,第七届常委会24项,第八届常委会53项,第九届常委会49项,第十届常委会24项。按内容分类,政法方面21项,财政经济方面17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3项,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7项,批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方面34项,人大工作和政权建设方面68项。

第一节 第七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节 第八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节 第九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节 第十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上海市的重大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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