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986年12月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定为65人。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下设若干处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参与政务,掌管事务。市七、八届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日常工作服务;1985年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市人大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常委会设立的5个专门委员会撤销。1983年,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人事任免的初审。1990年,常委会设立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开展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研究。1993年,研究室更名为法制研究室,主要职责是为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服务。区县乡镇换届期间,设立选举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1件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人大工作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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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成人员 第二节 机构设置 第三节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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