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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四篇常务委员会


第四篇 常务委员会
 

概述

197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设立,改变了原来由市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的地方国家机关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措施。

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16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127次,审议议题788项。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6次,审议议题94项;八届举行会议36次,审议议题221项;九届举行会议41次,审议议题297项;十届(截止1995年底,下同)举行会议24次,审议议题176项。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5件、修订19件;通过上海市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150项;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97个;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22人(次),免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588人(次),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2人。

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遵守宪法、法律,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改善,驻会专职的人数逐届增加;建立工作和办事机构,配备和充实工作人员;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一章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
第二章地方立法
第三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章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
第六章人事任免工作
第七章代表工作
第八章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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