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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三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篇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概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自1954年8月~1995年底,共经历10届(其中包括“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作为第六届人大计算;第十届任期至1998年2月届满)。在1967年2月以前的12年间,经历第一至五届(每届任期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1977年12月举行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中断11年后重新恢复,至1995年底的18年间,经历第七至十届(每届任期5年)。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截止1995年底,共举行正式会议35次,临时会议1次。会议共审议议题224项,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各项报告156个,通过批准计划和预决算等决议、决定133项,审议和制定《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5件,选举上海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海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选举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通过会议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各项决议、决定的草案,依法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选,决定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的审议程序等。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大会各项会务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采取按代表团分组审议为主、辅以全体会议审议两种形式;自1987年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还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每次会议除有关人员依法列席会议外,自1962年7月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政协委员等也列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1991年4月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还设立市民旁听席,邀请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会议期间,代表可以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书面意见),还可以提出质询案和询问事项。1977~1995年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书面意见和质询案、询问事项共1.74万件。1989年4月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专门人员到会场直接听取和处理代表的意见。

第一章市一届人大会议
第二章市二届人大会议
第三章市三届人大会议
第四章市四届人大会议
第五章市五届人大会议
第六章市七届人大会议
第七章市八届人大会议
第八章市九届人大会议
第九章市十届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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