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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二篇人大代表选举 >> 第三章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三章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1954年宪法规定为4年,1975年宪法改为5年。1954年至1993年间,上海市选举产生第一至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第一届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分配,第四届和第五届由中共中央分配,其余各届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分配的。第一至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除1974年上海应选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按照中共中央的决定,由市革命委员会协商产生以外,其余各届都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六至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第一节 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节 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三节 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四节 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
第五节 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六节 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七节 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第八节 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1954~1993年上海市选举的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统计表
历届上海市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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