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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二篇人大代表选举 >> 第一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一章 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1954年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54~1966年间,上海市区、县和乡(人民公社)、镇选举产生第一至六届人大代表。按照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市区和郊区直属选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及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郊区在所属乡(人民公社)、镇范围内的区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由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停止活动,区、县及乡(人民公社)、镇都没有选举人大代表。1975年宪法将区、县人大每届任期改为3年,将乡改为人民公社。1982年宪法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恢复乡人民代表大会,将乡、镇人大每届任期改为3年。1979年7月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人大。1978~1995年间,上海市的区、县及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产生第七至十二届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和第七至十一届区、县人大代表。

第一节 第一届区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节 第二届区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三节 第三届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四节 第四届区、县和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五节 第五届区、县和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六节 第六届区、县和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七节 第七届区、县和第八届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八节 第八届区、县和第九届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九节 第九届区、县和第十届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十节 第十届区、县和第十一届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十一节 第十一届区、县和第十二届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上海市历届区、县人大代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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