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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 >> 第二篇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篇 人大代表选举

概述

上海市自1954~1995年的41年间,共选举产生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第一至十二届,区、县人大代表第一至十一届,市人大代表第一至五届、第七至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至八届。

41年间,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建立、遭受破坏和逐步完善的过程。1954~1966年间,上海市的历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都是按照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遭到破坏,上海市各级人大停止活动,没有选举人大代表。1974年,上海市应选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协商产生的。1977年11、12月间,市第七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由各区、县革命委员会和解放军驻沪部队的干部会议选举产生的。1979年7月,全国人大重新制定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重要改革。从1980年起,上海市郊区各县人大代表,由原来的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1986年改为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新的《选举法》还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改为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上海市历届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都依法建立市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1953~1966年,市选举委员会还负责办理市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市选举委员会或市选举工作办公室主席或主任一职,1980年前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市长担任,1983年以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政党、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在历届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各区、县及乡、镇也依法建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一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章市人大代表选举
第三章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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