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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价格志 >> 第二章纺织品价格 >>


第一节 棉纱、棉布价格

       

    上海棉纺织业源远流长,早在宋末元初,农民开始植棉和手工纺纱、织布。元代上海乌泥泾人黄道婆对棉纺织技术的革新推广,使土纺土织迅速发展。至明清年间,上海已成为全国棉纺织业的中心,享有“衣被天下”的盛誉。鸦片战争以后,上海开埠,洋纱、洋布大量涌入,土纺土织渐形衰落。中国近代棉纺织工业始于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李鸿章创办的上海机器织布局。嗣后,英美德等国亦纷纷在沪设厂,竞争激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帝国主义无暇顾及亚洲市场,洋纱、洋布输入锐减,上海民族纺织工业得有发展的良机。申新、永安两系统以及其它华商棉纺织厂相继建立。同时日商各厂亦乘机扩展,大批开设。抗日战争初期,上海凭借租界的“孤岛”特殊地位,棉纺织工业有过短暂的发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旋即陷入困境。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接收敌产纺织厂、印染厂有20余家,成立官僚资本的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公司)。上海遂形成公营、私营、外商棉纺织厂并存的局面,直至解放。在商业方面,上海最早开办的是土布庄。自洋货输入后,由洋行进口委托中国商人运销,于是开始有专业的纱号和清洋布店出现。随着国产机制纱布生产的发展,上海纱商和布商业更具规模,批发与零售的分工亦更趋完善。20世纪20年代初,先后创设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及华商纱布交易所,为棉纱、棉布大宗贸易提供了交易场所。抗战以后,交易所停办,改由当时的纱商业同业公会和布商业同业公会所属的棉纱市场与棉布市场替代,分别进行纱布交易,此情况基本上延续至19495月上海解放。

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中纺公司及所属各厂。19496月,国营上海市贸易总公司正式成立,经营纱布购销业务并与私商一起参与市场交易。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纱布生产与贸易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国营棉纺织印染厂产品作为国营商业的物质基础力量,在稳定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同年9月,上海市将原市贸易总公司纱布处、美援花纱布联营处和中纺公司业务处等单位合并组成上海市花纱布公司,采取抛售物资、回笼货币、平抑物价等措施,打击市场投机势力。19503月,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后,中央成立中国花纱布总公司,上海组建华东纺织管理局及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纺织行业工商两部门分别管理纺织品生产和负责纱布市场购销业务。当时,私营棉纺、织布、印染等工厂接受国营商业加工订货,维持生产。19511月,棉纱实行国家统购。19549月,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纱布的购销和作价先后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51956年,私营棉纺、织布、印染工业和私营棉布零售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国营商业对私营厂的加工订货关系一律改为购销关系。合营后,各棉纺、织布、印染厂归口工业部门管理。棉布零售业全部由国营商业领导。

上海纺织工业与纺织品商业的组织机构几经变迁,迄改革开放的初期,上海纺织工业局以及所属各专业工业公司主管纱布的生产和管理;上海纺织品公司负责纱布的购销经营和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首先是实行30年之久的棉布定量凭票供应,于1983年底起改变为敞开供应,自由选购;工商关系从商业统购统销转化为工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选购;纱布价格管理权限,也从计划价格体制逐步下放,直至90年代初完全放开。

上海是中国棉纺织印染生产的主要基地。19495月上海解放时,共有纱锭243.54万枚,约占全国总数的47%。至1990年,纱锭设备数为240.82万枚,布机数为5.46万台。设备虽未增加,但经过更新改造,提高效率,总产量增长较多。1949年产纱74.18万件(1979年以前,棉纱计量单位为件,每件重181.44公斤,以下均同)、布6.52亿米。至80年代,最高年产量达纱220余万件、布16.18亿米,且生产品类齐全。棉纱(线)自6支到100支均有生产;棉布有原色布(含市布、白坯布)、染色布、印花布、色织布、帆布等品类。

一、早期沪产棉纱、棉布价格(1911年以前)

上海自明代以来已有土纱市场。农户“抱纱入市”、易棉或售钱。市上交易大多通过牙行进行,纱庄应运而生。清光绪一年土纱价每市斤为164厘,光绪十四年间约为2钱。

明代上海生产的土布主要有三种,上阔尖细者为标布,狭而长者为中机,最狭短者为小布。明末清初时,标布每匹价值银156分,中机价相同,小布值银67分。清光绪十三年间,东稀(匹)值340文。清末、民国初年(1912年),标套(白布)时价1元银洋三匹布。当时,手工染坊已在发展,布行也在进行白布加工染色,并出口到南洋。老字号土布庄林大成的著名品牌“大成兰”(毛宝兰布),其门市售价每匹银184分(折合2.56银元)。

清光绪四年,在洋纱、洋布来华倾销之际,国人开始倡议兴办机器织布局。光绪十六年,上海机器织布局正式开车,从此上海有了中国第一家民族机器纺织工厂。当时,英国洋布每匹市价:洋标1.92两,八四原布1.73两,美国斜纹2.23两。国产布成本每匹1.54两,售价稍低于进口货,定1.85两,尚有利可图。织布局不久即遭受火灾。光绪二十年,又重建,改名华盛纺织总厂。光绪三十二年一月,华盛厂16支红团龙纱每件88.75两。

上海机器纺织工业(包括民族工厂及外商工厂)开创初期,自光绪十六年至宣统三年,其所产纱布,当时统称本厂纱、本机布,价格均由工厂开出,并在纱业公会、茶会同行交易。此阶段后期市价有上升之势。宣统二年五月,16支红团龙为112.5两;14支双虎为109.5两。

二、近代沪产棉纱、棉布价格(191219495月)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洋纱、洋布来华减少以及随后20年代的爱国抵制日货运动,使上海民族纺织工业趁隙发展。华商纺织业除华盛(后更名三新)、恒丰外,申新、永安等厂也陆续开办,染织业也开始发展,工商业获利均丰。民国8年(1919年),上海纱厂生产16支纱每件成本149.55两,售价200两,盈利达50.45两。“九一八”事变后,日货倾销,纱布市场形势衰退,纱价下跌。民国20年,16支人钟棉纱每件237.6元。民国24年,跌至170元。民国25年,棉花丰收,棉纱布匹销路大增,20支标准纱每件价高昂至268元,创新纪录。抗日战争以后,上海棉纺织业一度停工,后凭借上海租界的特殊地位,出现“孤岛繁荣”。抗日战争前,每件20支纱换棉花5担,民国27年间,最高换到9担,且又利用栈单进行投机,因此盈利可观。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租界,加紧劫夺,棉纺织工业及纱布商业损失惨重。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棉纺行业始有恢复。同时,国民政府接收日商各厂,成立中纺公司。民国3536年间,民营厂又有过一度“黄金时期”,当时由于进口廉价美棉,使每件20支纱可换棉12担以上,纺织行业短暂获得大利,但接着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发行金圆券后,全行业更陷入困境,直至上海解放。

1.沪产纱布市场价格管理

自上海建立近代纺织工业以来,其产品棉纱、棉布的价格均系自由交易,由工厂开出售价,通称“厂盘”,成交于纱业、布业公会或茶会,各纱号、棉布字号以及各帮客商,据以相互交易。

民国97月,开办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创交易市场的先河,棉纱为其主要交易商品。当时开拍棉纱以16支云鹤商标为标准,并做期货,使上海棉纱市场开始有一个集中交易场所,确定了一个标准行情。

民国10年,上海民族纺织工业同行组织华商纱厂联合会,筹建华商纱布交易所。交易标准品棉纱为16支人钟商标(其他牌号保持规定的差价);棉布为13磅飞艇商标、11磅圈三虎商标,行情每日刊报。

此时期两交易所同时并存,交易市价水平基本相同。当时上海纱布交易成交行情决定于:市场的供求量;棉花的国内、国际行情;日本大阪纱市的高低。据民国1078日《申报》刊载的行情,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16支纱云鹤标准7月期收盘价148.2两。华商纱布交易所:16支人钟标准7月期收盘价148.2两;11磅棉布圈三虎标准7月期收盘价4.75两;13磅棉布飞艇标准7月期收盘价5.5两。

不久,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停止纱布交易。华商纱布交易所则因抗日战争开始,于民国268月停市。

抗日战争期间,上海纱布交易中心已转移至纱业、布业公会所组织的棉纱市场和棉布市场,工厂、商号、用户参与买卖现货和栈单。此时,战时物价波动形势已形成,投机盛行,纱布市价起伏频繁。太平洋战争爆发,纱布市场完全停闭。以后,日伪控制下的龙头市场掌握棉布交易,以龙头细布和四君子元哔叽当交易筹码,市价持续上升,直至日本投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日本纺织印染工厂,建立的中纺公司,自成体系,经营纺织印染产品,进行全国运销和市内配售,价格自行核定。初期,一般比市价低5%,有时可低10%,借以牵制市价暴涨,但实际无济于事。与此同时,纱商、布商公会所属的棉纱市场和棉布市场也已恢复,仍采用“自由买卖方式”及“继续买卖方式”,由居间人(经纪人)在买卖双方中间伸手叫喊,兜拉交易,并将成交价格及涨跌情况随时记录于市价牌上,按日刊印市价单。中纺公司也曾参与市场,在场内挂牌销售。自抗战胜利后至上海解放,市场极为混乱,管理时严时松,黑市屡屡发生,一方面投机兴风作浪,一方面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纱布价格升至空前高峰。

上海自有纱布生产和贸易以来,纺织工业和纱布商业素以自由交易、自由定价为经营手段,一般不采用限制的办法。除在某些特殊时期,如,民国14年为阻止纱价暴落,华商纱厂联合会决议,16支人钟厂盘最低限价170两;又如,二、三十年代抵制日货运动中,棉布商同业协定拒售日货,虽日本棉布价廉而不销……等少数情况。但自抗战以后,由于物资供求失衡,加以政治上、经济上的各种原因,对于纱布这类重要商品开始严厉管制,并在价格上同时采取种种限制措施。

上海沦陷后,民国3289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收买棉纱、棉布实施纲要》,规定上海市内现存棉纱、棉布由政府收买,收买价格棉纱20支兰凤纱每包1万元,棉布龙头细布每匹375元。应付价款:半数分两期付给标金,另半数以储备券分36次付清(实际只付3次)。另按规定对市民用布实行配给,发出临时购布证,每人15尺。以零售店存货充数供应。配给价格:每匹龙头细布为972.7元,折合每尺9.7元。名为收买,实则掠夺,纺织业、印染业、纱商业、布商业损失惨重。仅布商一个行业估算,收买中损失实际价值的78.2%,配给中损失85.5%,合计损失折合黄金达26.76万两。

抗日战争胜利初期,上海物价一度下跌,但随即开始上涨。民国34912日,国民党当局以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海市长钱大钧名义出示《限价布告》,恢复912日以前的状态,以维持市场秩序。但此次限价只限零售商店,有名无实,难以执行。因此,自民国349月~民国3510月,上海棉纱、棉布的产销价格基本上仍是自由制定。

民国35年起,物价加速上涨,国民党当局开始对棉纱、棉布价格实行管制。棉纱初期执行由经济部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评议规定的议价(最高售价)。同年1024日,第一次会议商定,20支纱每件175万元(最高厂盘价,批发加5%,门市加10%),中纺公司、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上海市纱商业同业公会所属工厂、商号一律执行。起初约两个月评议一次,以后改由纺织事业调节委员会、全国花纱布管理委员会评议,时间短到每隔几天即调整议价。至民国372月底,20支纱议价每件已达4750万元。以后不再见议价。

棉布的议价,由上海市政府组织的棉布价格审议委员会评定,参加者有市社会局、市参政会、市商会、中纺公司、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机器染织工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棉布商业同业公会的代表。民国351121日,议定各种棉布价格,其中12磅细布每匹为8.8万元(厂盘标准,批发商另加毛利12%),以后调整过两次议价,但仍无法控制市价。民国363月起取消议价,改按中纺公司挂牌价,官僚资本机构完全掌握了定价权。民国37318日再次限价,限制棉布市价最高不得超过上日收盘价的5%。超越这个范围,以黑市论处。此后市场内外一片混乱,当局束手无策,对市场管理由严转松。中纺公司开售价格也跟着市面走,如,民国37520日龙头细布配售价格每匹已达700万元。市场价格则一发不可收拾。

国民政府于民国37819日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宣布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限制物价于819日法币折合金圆券的价格。棉纱、棉布819限价标准:20支金城纱每件707元,龙头细布每匹29.5元,12磅高档细布零售价每市尺(平尺)0.34元。此次硬性限价,管制严厉,市场无法交易。接着抢购风潮爆发,民用棉布不得不采取凭身份证每人每3个月限购15尺的办法。进入10月,暗盘步步攀升,工商业濒临停顿,社会经济全部破坏,强制执行了70天的限价政策最终被迫于111日宣告放弃。

2.价格沿革

自清末至民国26年抗战前的二、三十年间,上海以棉纱、棉布为代表的纺织大宗商品价格相对稳定。历年价格虽有波动和上涨趋势,但都属有涨有落的变动,平均上升幅度甚微。辛亥革命时期,16支棉纱每件市价179.9元(银129.5两),至民国26110日,市价255元,前后26年间共上涨41.7%,年平均上涨1.6个百分点;同期14磅白粗布每匹自6.91元(银4.975两)上涨至9.50元,幅度37.5%,年平均上涨1.4个百分点。

抗日战争初期,上海纱布市价相对稳定。民国267月,20支棉纱每件法币280元、12磅白细布每匹法币9.8元,到民国276月以前,仍分别徘徊在280300元和1012元之间。民国27年下半年起,涨势先缓后快。至民国3012月,20支棉纱市价为2108元、12磅白细布为87元,比抗日战争前分别上升6.5倍和7.9倍。

自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租界至民国348月抗日战争胜利为止,日伪全面控制上海经济,通货膨胀渐趋严重,储备券频频贬值。民国311月,20支棉纱每件储备券1903.8元、12磅龙头细布每匹89.8元。民国348月,20支棉纱达1770万元、12磅白细布达80万元,分别上涨9300倍和8900倍。此3年多时间内,上海批发物价指数上涨约5490倍,同期粳米(石)从227.5元涨至150万元,上涨约6590倍,纱布上涨倍数大大超过其它商品。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最初几天上海纱布价格有短暂下降。民国34814日,20支双马纱每件10万元,12磅龙头细布每匹5750元。20日,分别跌至6万元和2250元。之后受928日公布的储备券与法币2001的折合率以及战后内地纱布缺乏等原因的影响,价格止稳转涨。民国349月,20支棉纱11.75万元;12磅白细布5500元。12月涨为57.5万元和2.6万元,上升3.9倍和3.7倍。民国3612月,高涨达3067万元及184万元,上升约260倍和330倍。等到民国378月,法币最后崩溃阶段(819日),20支棉纱、12磅白细布已分别昂升为21.2亿元和8850万元。战后3年间,共上涨约1.8万倍和1.6万倍。

民国37819日,政府限制物价,20支金城纱每件707元、12磅龙头细布每匹29.5元。后抢购开始,市场混乱,至10月上旬,正常交易已趋停顿。111日,国民政府宣布放弃限价政策。11月底,21支双马纱7800元、龙头细布380元,均比八·一九限价上涨10倍。民国38年新年及春节红盘开出,物价又掀起更大涨风。2月以后便完全恢复金圆券发行前疯狂上涨之势,之后更是天天涨且一天数涨。至解放前夕(1949524日),20支金城纱已涨到每件31亿元、龙头细布每匹1.332亿元,较八·一九限价已分别涨达438.5万倍及451.5万倍。同期,粳米(石)价上涨至3.2亿元,涨幅达1488万倍,工业产品纱布的涨幅还低于农产品。

三、解放后沪产棉纱、棉布价格(19495月以后)

19495月,上海解放后,棉纱、棉布作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二白一黑”商品之一,国家对其价格的制订和调整,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直至8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

1.价格政策

贯彻稳价方针:

解放初期,19495月底~19502月底,上海市场经历的4次物价涨风中,因国家掌握纱布力量不足,首先全面恢复国营棉纺织厂生产,增加市场纱布供应。同时大力开拓棉花资源,成立上海市公私营棉花联购处,在棉花主要产区设立收购处,增加棉花收购;对私营厂在港存棉采取减关税、降运费等措施,鼓励运沪。对私营厂采取“以棉换纱”、“加工定货”等办法,使其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在价格上主要是防止物价剧烈波动,引导纱布价格较有节制的上升。国营工贸企业为调节供求、平抑市价,采取配售、抛售措施,抛售纱布的数量、价格比较机动灵活。同时通过加强金融管理以及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等措施,使纱布价格趋于平稳。

19503月国家统一财经工作以后,市场物价趋向稳定。随着国营商业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国营公司牌价逐步领导市价。同年111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加强棉纱市场管理规则,规定棉纱批发价格各厂必须依照国营花纱布公司的标准价格在市场挂牌出售。棉纱牌价替代了市价。上海纱布价格稳定而有回落。19503月初,20支兰凤纱,每件655万元、龙头细布每匹31.4万元,12月底,分别为595万元和23.5万元。

195010月,棉纱紧缺,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库存只有1.5万件。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汇报后,中财委于12月召开会议,作出《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195114日公布施行。国营花纱布公司控制棉纱及棉布主要品种货源,并相应掌握其购销价格。纱布市场和纱布价格得到稳定。以后按政策要求,多次调高或调低纱布价格。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纱布产销全部纳入计划经济轨道。纱布价格贯彻执行稳价方针的内涵也起了变化。纱布价格处于全面稳定和长期稳定的状态。

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稳定物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决定自1954915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至此,棉纱、棉布全部由国家统购统销,完全切断了私营工厂与自由市场的联系。同时,民用棉布实行凭票定量供应。

1956年,中共“八大”指出:稳定物价为党的基本方针,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各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而在稳定以后,再对某些十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根据这一精神,在此后的近十年间,上海纱布价格基本未作变动。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为稳定物价,全国物价委员会于19632月下达了18类稳价商品目录(棉布为18类商品中第2类),并指出:稳定18类商品价格是保证职工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对提高或降低18类商品价格,都应当十分慎重,并需报经本委同意后再调整。

1965年,因低档布价格偏低,高档布价格偏高,影响生产和销售,在不影响棉布市场销售价格总水平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价格。这次调价面虽广,但品种之间、地区之间,其价格有升有降,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共中央于19678月,国务院于197011月,国家计委于19723月分别发出文件和通知,明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不合理价格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商品价格不可任意变动;地方不得自行调整。

为保证纱布价格稳定,棉花收购、供应价多次提高,国家均以减税和财政补贴措施来控制纺织生产成本的提高,持续时间20年。

1963年,棉花供应价从每担96.97元调整为108元。棉纱每件减税57元。1972年,棉花等级长度标准英制改公制,标准级供应价定为125元。棉纱再次减税,由原税率2326%改为18%1978年,棉花供应价调整为134.9元,棉纱税率由18%改为三档,即8%19支及以下)、11%2036支)、18%37支及以上)。1979年,棉花收购价又一次提高,北方提20%,南方提15%,超购加价30%。由于棉纱税率偏低不宜再减,经国务院批准,棉花供应价不动,调拨与供应的差价由财政补贴,每担平均24元。1980年,棉花收购价再次提高10%,提价部分仍由财政补贴,每担45元(尚不包括超购加价30%部分)。1983年,棉花供应价调整为175元,相应调整棉纱、棉布价格,纺棉价差补贴取消;但北方棉区调入棉,地方财政仍补贴每担7.6元。

合理制订对私营企业的工缴货价:

解放初期,上海私营棉纺织、印染工业原料匮乏、资金枯竭、开工不足、市场滞销。政府为维持、扶植私营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通过国营商业开展加工订货业务,并运用价格手段,合理制订工缴货价,以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上海纱布加工订货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阶段加工业务尚未正式开始,当时国营商业采取易货形式,以国家掌握的棉花、棉纱与私营厂交换产品,即以棉换纱、以纱换布。19499月上海市花纱布公司成立后,先是开展以棉易纱,比率为原棉550市斤换取20支棉纱一件,稍后又开展以纱易布,比率为每件20支棉纱换取1258×54细布29匹至29.25匹。此种易货办法,只是考虑当时私营厂原棉枯竭,生产困难,而国营商业又需要纱布成品安排市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不通过价格形态的以货易货是为了适应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实际情况。但是,国家付出原料多(多付的原料以抵偿私营厂的工费成本及利润),收回成品少,不符合当时棉花供应不足、国家应多掌握原料的要求。因而,自19503月全国财经统一后,市场物价趋向基本稳定,有条件开始实行以国营商业拨付原料及加工工缴,收回成品的加工方式。公私业务关系的焦点随之转移到原料定额、工缴费水平及利润标准如何合理核定等方面。

上海对私营纺织、染织工业开展加工订货起步较早,核算纱布工缴货价总的政策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合理经营中等标准计算生产成本 19506月,政务院副总理、中财委主任陈云在全国政协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委托私营工厂加工或向私厂订货时,加工费或货价的成本计算,不应依据各个工厂生产技术的高低来计算,应该依照同一地区一般工厂在合理经营条件下的中等标准来计算。这是工缴货价计算生产成本的准则。上海纱布工缴货价中的生产成本(包括工费成本和原料定额)由浅入深地执行此核算原则。最初是参照国营厂标准成本及私营厂行业成本协商确定。1952年,在上海工缴利润规格委员会的领导下,通过对私营棉纺、染织各业的纱布生产成本的调查研究,从技术水平的高、中、低,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先进、一般、落后等不同类型生产厂中选定一般的、中等的作为工缴费成本计算的标准。

按生产资金核定年利润率 工缴货价的核心是利润问题。对于加工订货工缴货价中合理利润的政策原则,19526月,陈云在全国工商联合会议上提出一个大概的轮廓,即:按照不同情况,保证私营工厂按其资本计算,在正常合理经营的情况下,每年获得10%左右、20%左右、30%左右的利润。在此之前,上海棉纺、织布、印染等行业工缴货价的利润核定缺少一定的准则。在1950年开展加工业务的初期,上海一般采用协商订定或掌握单位利润率的办法。如棉纺加工工缴单位利润率为5%,印染加工工缴单位利润率3%等等。单位利润率不能确切体现对私改造政策。嗣后,1951年根据中财委《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中关于收购价格须给以适当利润的规定,上海对棉纺织业工缴利润作了研讨。初步具有资金利润率的概念,即按照工厂生产所需的资金规定年利润率,并以年利润率总额分摊计算单位产品的利润。

国营上海花纱布公司为贯彻此项政策,在上海工缴利润规格委员会的领导下,通过调查选择典型厂(纱锭1万枚)核定棉纺厂生产资金标准;假设以新创厂(布机200台)核定布厂生产资金标准。以后,又以全行业总资金水平核定印染厂资金标准。同时核定棉纺工缴的年资金利润率为16%,白织、色织、印染以不超过棉纺资金利润率为原则,一般均掌握在16%左右。帆布业情况特殊,核定为18%

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不同进货方式的利润掌握 19539月,中央统战部、中财委对于处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工缴利润问题曾规定,订货利润应高于加工利润(因订货可节约国家的资金)。如加工20支纱,国营公司除按实拨给私营厂原棉外,另核付工缴费260折实单位;私营纱厂自筹资金、自备原料生产20支纱,其统购价格为原棉成本加上工缴费260折实单位,再加上自纺差额35个折实单位。自纺差额用以偿付自备原棉所需的资金周转利息以及购销与加工的不同税负的差额。工厂自备原料生产的实得利润略大于加工生产所得的利润。

经过几次调整以后,于19541月明确统购自营利润按照投入原料至出售成品之间的周转期所需资金计给30%年利润率。195510月,自营利润调整为年利润率16%(棉纺)或15%(织布、印染)。

对上海私营染织业棉布包销价格,开始时,按照批发牌价扣除商业税计算,国营商业贴费经营,工厂包销利润高于加工,目的在于扩大包销,掌握货源,加速对私改造。1953年起,包销参照统购价格计算方式。1954年起,统购、包销价格中一部分品种明确保持一定的贴补,作为对自营利润的照顾,同年10月取消贴补。

贴补政策 贴补是工缴货价工作中的一项特殊政策。上海于1951年开始,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进行此项工作。贴补内容有:

1951510月,因原棉供应不足,棉纺业减产停工,国营商业采取贴补工缴或工资方法,以照顾广大职工的生活和厂方困难。在开工每周减少一天时,20支纱加工工缴贴补16个折实单位;每周减少两天时,贴补35个折实单位。在完全停工的一个半月中,贴补职工工资的75%

195518月,因原棉歉收,棉纺厂减产,8月曾集中停工14天,对工厂成本利润进行调查,仍能保持年利润率68%。按照中央精神,全年计算尚有盈余,因此不给工缴贴补,四季度增产也不核减工缴。同年49月,单纯织布厂因停工减产发生亏损,按政策核给工缴贴补81.6万元,使行业保本,维持生产。

19521954年,为促使织厂棉布从工厂自销转为国营商业包销,在包销价格上给予贴补。1952年,棉布批发价格仅扣除应付商业税即作为包销价格,其中包含着较高的贴补成分。让国营商业贴费经营,目的在于扩大包销,掌握货源,稳定市场。195311月,改按统购价格方式计算,部分品种另加适当贴补。195410月,全部取消贴补。

1953年,棉布扩大加工,对色织丙组厂(织布行业中设备最差,规模最小的工厂)实行加工工缴贴补,以促使其接受国营商业加工,逐步进行改造。1954年年底,条件改善后,取消贴补。

各种差价政策:

进销差价 进销差价是指商业进货价格(即工厂的出厂价格)与批发价格之间的差额。

解放初期,国营商业对私营纺织厂、染织厂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形式,其工缴货价的核算,一般都是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工厂和国营商业协商订定。1952年下半年起,纱布工缴货价按保持16%左右的年利润计算;市场批发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营商业进销差价有高有低,总的趋势是商品利润逐步集中到国营商业。

对国营工业与国营商业之间的作价,1953年,商业部与纺织工业部颁发《花纱布调拨结算方法协议》,工业按规定调拨价格执行;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商业牌价进行升降调整而出现的盈亏,由花纱布公司承担,使国营工厂能有较为稳定的利润,以利生产发展。

1955年,第五次全国物价会议确定: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和国营工业产品的进货价格,在政策上应分别对待。对私营工业的工缴货价,可按正常合理经营的中等标准计算,对国营工业,利润分配一般应贯彻工大于商的原则。

1956年,私营纺织、染织工业全行业合营后,私营企业性质改变,同国营商业的关系,从加工订货改为购销关系。上海国营商业实行退利,计价原则是参照国营纺织工业的调拨价格,同规格产品同质同价。具体办法是分别十六类品种按不同扣率倒扣作价。其中:棉纱2.523.9%,原色布5.59%,印染布4.910.5%

19649月,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在重申利润分配工大于商的同时,规定商业利润应计算至批发环节,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维持不变。

19659月,纺织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及作价试行办法》。其基本精神是在“工大于商”的原则下,使工商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条件下都有一定的利润。工商双方分别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制订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后,若其中部分品种出现进销差偏紧、倒挂,则此类品种由工业适当让利。上海执行的具体办法是保持商业销进差率达到:白布、色帆布、色织布4%、印染布3.5%

1982年第四季度,国家物价局会同纺织、商业两部召集主要产地工商企业共同研究制定《纯棉纱、布厂销价格依据的临时规定》,工商共同采用一个订价办法,先订出厂价,然后再加8%销进差为批发价。此办法于1983120日全面调整棉纱、棉布价格时正式实施。

1989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规定:上浮棉纱、棉布的厂、销价格,棉布商业进销差率统一按出厂价顺加10%

地区差价 棉纱、棉布的生产集中在几个主要产地。解放之初,国家规定了“产、运、销”三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

19518月,第三次调整纱、布价格时,为了限制私商贩运,缩小了地区差价。

195212月,中财委批准调整地区差价,要求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积极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促使工业品下乡。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了排挤和替代私商的贩运,采取了“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逐步缩小地区差价的政策。

1963215日全国物价委员会在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规定中,棉布的城乡差价,近县城者可与县城同价,一般可酌加0.51.5%的综合差率。

1965515日纱布调价时,对地区差价作了新的安排,规定销地市场的综合差率:大中城市棉纱23%,棉布为3%;中小城市棉纱为0.51.5%,棉布为1.53%。产地市场如从外地调入棉布的,加综合差率1.53%;但为照顾织、染厂的生产成本,作为原料使用的棉纱和坯布不加地区差价。

1983120日纱布调价时,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商业部通知:为有利于商品流通,地区差价偏紧的,可以适当调整。此次调价,大中城市棉布地差基本不动,保持34%;中小城市一般为13%;县城至集镇一般为0.51%,距县城较近的与县城执行同价。

上海是纱布的主要产地,大量纱布外调,一般很少调入外地商品,涉及地区差价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上海从外地调入棉布主要是调剂花色,如江苏的条格布等。解放初期,一般均随市场价格。50年代的定价原则是地区差服从品质差,即严格与上海产品比质比价。1965年棉布调价时,执行规定的办法,即产地市场调入外地棉布加综合差率的最低一档1.5%

上海市内的市县差价,一般掌握1%,远郊县(如崇明县)为1.5%。市县差价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完全取消。

上海印染生产能力大于织布生产能力,需大量自外地调入坯布。根据1965年调价时的规定原则,上海调入坯布用作印染厂原料的,不加地区差价,只加经营单位的管理费0.3%

批零差价 解放初期,棉布为私商经营,棉布零售价格均为市场自由定价。私营零售店经营毛利率(即批零差率)约在1118%,个别花色货和应销货毛利30%。销售时以足尺加三标价,即买1市尺可剪1.3市尺布。如,1951年初,龙头细布加三放尺(实际上可放到1.32市尺),每市尺3900元(旧人民币),折合实价每市尺为2950元。

国营棉布零售店直接向国营批发公司进货,享有折扣优惠(约低1%),经营管理费用较低,零售价也较低。同以龙头细布为例,每市尺单价为2800元(旧人民币),比私营低5%左右,起着平抑市价的作用。

1951101日,上海私营棉布零售店废除“加三放尺”,实行明码实价,平尺平价。

195211月,按中财委规定,上海市扩大棉布的批零差率24%,调整后白布为8%,花布为16%,私营棉布零售店的经营毛利有所改善。

1954915日,国家实行棉布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市政府贯彻中央颁布的命令,规定全市私营棉布零售店和摊贩销售的棉布全部由市花纱布公司委托经销,零售价格一律按国营商业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965年,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在调整纱布价格时,对全国执行不一致的棉布批零差率作了统一规定:白布为10%,色布为13%,花布、色织布为15%

1983120日,调整纱布价格,白、色、花、色织布的批零差率统一规定为14%

质量差价 上海棉纱、棉布长期来具有生产厂家多、多厂生产同类产品或同一品种的特点。解放初期,上海沿用以工厂商标为代表的品牌差价。此类差价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好货好价的作用,但是大多数品牌仅是市场上或行业内的习惯掌握办法,缺乏衡量产品质量的科学依据。

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各种差价方案》中,对质量差价总的原则是以质论价,优质优价,次质次价。

1957年,商业部召开的物价工作会议制订《工业品质量差价方案》,规定工业品贯彻按质论价的标准,并明确在质量差价与地区差价发生矛盾时,地区差价服从品质差价。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上海棉布制订价格时,严格执行此一原则。

60年代前后,国家、纺织工业部、地方逐步制订纱布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19609月,上海首先试行棉纱国家标准及按质分等论价,计分上、一、二3等,优、一、二3级,共有9个档次。差价率为102~~93%。随后,棉布分别实行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均分一等、二等、三等、等外;差价率为10080%。棉布实行分等按质论价以后,仍保留少数一致公认的品质确属优异的名牌产品品质差价,在厂销价格中同时体现。主要有丰鹤市布、学生兰布、芷江、新锚霖士兰布、蝴蝶二六元色贡呢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所有以商标品牌为标帜的名牌品质差价。

1983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明确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

19843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优质加价,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和纺织工业部及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的,分别加价不超过15%10%5%;改进新产品的定价工作;新工艺产品适当加价;花布、色织布试行花色差价,可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同年5月,上海市物价局转发此通知。19861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又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棉纺织品中的花布、色织布全部实行花色差价。同年4月,上海市物价局转发此通知。19868月,纺织工业部批准上海市染色布试行花色差价,由上海市纺织工业局、上海市第一商业局联合通知执行。

2.价格管理

解放以来,上海纱布价格管理体制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以市场自由定价为主,国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当时棉纱交易主要集中于纱商业同业公会所属的棉纱市场。部分纱厂、布厂自销于厂业务部门,成交按厂盘价。小型工厂及外地厂的部分花色布及白坯布场外交易于乐园茶会,价格随行就市。但纱布市场交易行为受到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密切注视,经常进行检查,私商不能任意哄抬。另外,运用国家掌握的纱布物资实力,国营工商企业参与市场调节。上海解放后半月,军管的中纺公司根据市场情况配售纱布、调节供求;解放后1个月,新成立的市贸总公司即参加纱布市场交易与私商一同做买卖,吞吐物资,打击投机,平抑市价。

第二阶段:1950年国家统一财经工作以后,国营商业牌价与市场价同时并存,并开始以牌价领导市价。中国花纱布公司华东区公司、华东纺织管理局相继成立后,国营工商企业组织机构加强,管理职能逐步健全,特别是上海国营商业建立了纱布牌价制度,形成牌价与市价同时存在,并开始以国营公司牌价领导市价。当时,凡国营公司掌握货源的各种纱布(主要是国营厂产品如兰凤纱、龙头细布、四君子元哔叽等以及国营公司掌握花纱原料加工订货收回的各种纱布),均按照国营公司挂牌价格执行,市价基本上服从牌价。私营厂商自销纱布仍按市场价或厂盘价自由买卖。由于纱布在市场上居于重要地位,当时国家虽尚未制定明确的价格管理制度,但凡国营公司在价格方面有重大举措或调整,均由中央掌握。

1950111日,市工商局公布加强棉纱市场管理规则,实行棉纱集中市场交易。棉纱批发价格,各厂必须按照国营花纱布公司之标准价格,在市场挂牌出售。纱商得加合法利润零售,售价不得超过花纱布公司门市部零售价。此后,棉纱全部执行国营牌价。棉布仍存在牌价、市价,一直延续到19549月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时为止。

第三阶段:1951年棉纱统购后,国家直接管理纱布价格,权限集中,办法严密,逐步形成指令性计划价格和计划价格管理体制。棉纱统购后的价格管理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9511956年私营棉纺织印染业行业公私合营前,纱布市场销售价格由中央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而出厂价格根据当时国家对私改造政策,对国营工厂与私营工厂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95114日棉纱统购以后,凡属统购范围的棉纱及棉布,其市场销售价格均由中央贸易部掌握。

19514月,对中央掌握的上海等八大城市经营的20支纱、12磅细布等销售价格,统由中央掌握。八大城市的非标准纱布按中央掌握的标准纱布比价掌握,地方可机动5%

1952年下半年,中央商业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由中央商业部管理批发价格的大中城市扩大到48个;纺织品有:20支棉纱,标准白布、标准色布。并规定各城市商业行政部门除掌握上级确定的批发价格外,还应根据上级确定的批零差率掌握零售价格。决定商品价格的职权,原则上属于商业行政部门。但由于品种繁多,牌号复杂,在实际执行中,非标准品价格由专业公司制定。上海市纱布销售价格的新订价,由商业行政部门授权国营花纱布公司按有关政策及规定,比质比价制定。

19549月,国家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棉布的销售价格(包括批发,零售价格)全部由国家管理。19556月,商业部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物价会议,规定由商业部与中国花纱布总公司掌握批发价格的有:35个大中城市;商业部掌握价格的品种有21支棉纱、32支棉纱、42/2棉线、标准市布、黑布、兰布、花哔叽等7个品种。中国花纱布总公司掌握价格的品种有:190士林、线纱华达呢、线纱漂白府绸、30码深浅花布、卡其布、兰斜、漂布、黑哔叽等9个品种及棉纱、棉布非标准品价格。至此,棉纱、棉布所有品种的销售价格均由中央各级主管部门直接掌握。上海市无任何调整价格的权限。

沪产纱布的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的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和作价办法。对私营厂的工缴货价,自1951年棉纱统购开始,在上海市工商局主持下,由国营花纱布公司与棉纺、染织工业同业公会协商决定。凡属重大问题,则需由中央贸易部批准。这一办法一直延续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改变工商作价办法为止。国营厂纱布的出厂价格(当时亦称国营工业与国营商业之间的调拨价格或结算价格),自上海解放起,即由中央主管部门直接管理。1949912月,上海市花纱布公司与中纺公司的花纱结算价格,根据全国棉花会议协议执行。1951年,棉纱统购时,按中财委规定的原则制订国营厂纱布的出厂价格。1953年,中央商业部与纺织工业部规定年度花纱布调拨结算办法,各地纺织工业部门均按规定价格办理,全年不变。1955年起,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国营厂棉纱、棉布主要品种调拨价格目录,各地国营工商部门遵照执行。未列入目录的纱、布品种,其价格由上海地方工商部门比价协商制定。

这一时期中,工厂出厂价格不受市场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当时私营工厂工缴货价逐步降低,利润集中到国营商业部门。国营厂出厂价格长期维持稳定,以保证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

19561963年,纱布销售价格仍由中央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而出厂价格自私营棉纺、染织工业全行业合营后,上海市私营棉纺、染织工厂于1956121日起与国营商业部门由加工关系改为购销关系,价格管理办法也按国营厂制度执行。凡与国营厂产品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牌价的品种,其出厂价与国营厂价格相同;品种规格相同而质量、牌价不同者,根据按质论价原则,以牌价为依据,按国营厂同品种、同规格的进销差换算合营厂出厂价格;对与国营厂产品不同品种规格者,其出厂价格则参照国营厂类似产品换算。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不同品种规格的情况较多,为简化手续,工商双方协定在工商利润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1957年起改按16类扣率实行按商业批发价倒扣作价。

19631986年,国家对纱、布价格管理办法日趋严密。1963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规定,颁发《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棉纱、棉布的销售价格由商业部门管理,出厂价格由纺织部管理。商业部管理的纱布销售价格有棉纱(线)17个、白布6个、印染布67个、色织布7个,共计97个。纺织部管理的品种有棉纱(线)22个、棉布93个。1965年,纺织工业部制定棉纺织出厂价格核价办法,从此,工商双方的作价体制也由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改为工业按纺织部制定的出厂价格核价办法计算,商业按中国花纱布总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订价办法计算的两套作价办法。执行中如有品种发生进销倒挂情况,则由工商协商,工业部门让利保持商业批发部门的最低进销差率。

1973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修改本),其中棉纱、棉布销售价格由商业部负责管理,品种有:棉纱线16个、原色棉布13个、色棉布47个、花棉布18个、色织棉布12个,共计106个。管理品种有所增多,同时新品种新定价必须按商业部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纱布出厂价由轻工部负责管理。管理产品为棉纱、棉布(包括原色布、帆布、色织布)、印染布的价格制订和调整,品种规格按《棉纺织、印染产品作价办法》的规定,执行全国统一订价。1983120日纺织品全面调价以后,棉纱、棉布的价格管理权限未变,但定价模式已从以前工商企业按各自规定办法分别制订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改为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商业按规定差率顺加销进差、批零差制订批发、零售价。工商部门按两套订价办法计价的情况至此结束。

19831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文对1973年价格管理目录进行修改,制订《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修改后的纺织品目录与1973年目录相比,棉纱、棉布仍由纺织工业部管理出厂价格、商业部管理销售价格。

第四阶段:1986年起,国家定价范围逐步缩小,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逐步扩大,直至1992年纱布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19863月,国家物价局等部局制订《轻工消费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纺织品中棉纱、棉布继续归中央管理。并开始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当时,棉纱、棉布列入国家定价范围。

19869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文件精神,上海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放开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价格的通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制订,销售价格由上海市纺织品公司制订。

19891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在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的同时,将60支及以上的纱布产品(含与60支及以上纱交织的产品)的价格放开。

199010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在调整棉纺织品价格的同时,规定棉布类中的印染布实行国家指导价,各类品种上下浮动幅度为:漂色布15%,花布20%,浮动幅度以内原则上由企业掌握。

19921月,国家物价局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所列纺织品目录中棉纱、棉布类已减少至纯棉纱、纯棉坯布、纯棉市销白布3种为国家管理价格商品,价格形式为国家定价。纺织工业部管理出厂价,商业部管理批发价、零售价(指市销白布)。棉布类中的漂色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价格。花布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同年3月,上海市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文件,规定漂色布列入市管商品范围,实行国家指导价。

199210月,国家物价局对《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修订,将棉纱、棉布价格全部放开。

3.纱布价格变化情况

解放以来,上海市纱布价格的演变经历3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的4次物价涨风(19495月底~19502月底)。

第一次涨风自19495月底起至6月上旬止。由于上海刚解放,人心未稳,投机势力操纵金、钞、银元,纱布随之卷入,价格上扬。530日开市,首日行情棉纱每件13.2万元(19553月前为旧人民币,下同),棉布每匹7700元。比解放时分别上涨3.26倍和4.78倍。此次涨风于194969日、10日为最高。20支纱每件36.5万元,龙头细布每匹为1.456万元,比解放后开市首日行情上涨了1.8倍和0.9倍。610日,市政府查封投机活动的大本营“证券大楼”,打击金融性投机交易。纱布、粮食、日用品等价格随即回泻,第一次涨风始告段落。

两周后,19496月下旬起,又掀起了第二次涨风。此次涨风一开始即指向纱布、粮食等主要商品。纱布市场621日行情已见上涨。22日,市场在掮客哄抬之下,纱价涨起一成,布价半成多。随后连日波动。627日起,国营上海市贸易总公司进入市场抛售纱布,市价上涨速度减缓,但售价仍未稳。最高时20支金城纱每件涨到60万元,龙头细布每匹涨到2.83万元,较621日纱布价格均上涨1倍左右。针对此次涨风,政府采取了各种管理市场物价的新措施,限制私商投机活动,对纱布等主要物资进行机动抛售,至7月下旬物价涨势趋于缓和。

第三次涨风于1949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这是解放后涨势最猛、延续时间最长的一次涨风。纱布行市自1010日前后再度上涨。112124日达到高峰。25日开始回降,历时一个半月。如20支金城纱及龙头细布9月份市价分别盘旋于每件70万元及每匹3万元上下,到1010日上升至76.5万元及3.46万元。10月中旬,纱价已迫近百万大关,布价超过4万元。10月底,纱价昂达129万元,布价升至5.38万元。及至11月,纱布价格日以一、二成的幅度直线上扬。1121日,棉纱涨起三成,棉布涨起二成。21日,20支金城纱最高价为370万元。22日,龙头细布为16万元,较涨风之初分别上涨3.8倍和3.6倍。此次涨风具有财政性和生产性的原因。当时政府手中尚无足以回笼巨大数量货币的物资,因此,不在市场低价抛压,而是随市挂牌并尽力注意增加原棉的供应,以求缓和价格涨势。同时,在金融部门配合下,打击地下钱庄和黑市投机,终于自1125日起,纱布价格全面回跌。

第四次涨风于195027日起至2月底止。195026日,国民党飞机轰炸上海,引起市场物价新波动。纺织业因断电停水,影响生产,春节后“红盘”看涨,纱布市价上涨成为各主要商品之首。195026日,当日市场纱价20支兰凤每件为458万元,龙头细布价每匹为21万元。2710日,交易暂时减退,价格则开始上涨。210日,纱价猛涨至640万元。211日,布价达28.3万元。春节后红盘继续上升,227日,纱价昂至710万元,布价达31.4万元,分别较26日上升50%左右。

纱布价格经历4次涨风之后,20支金城纱每件从解放初的13.2万元,到19502月底,最高价710万元,上升近53倍;龙头细布每匹自7700元涨到31.4万元,上升近40倍。

第二阶段:财经统一后,纱布价格逐步稳定,转入有计划调整。

19503月国家统一财经工作后,纱布价格逐步稳定下降。1950年底,上海纱布价格比年初2月末的最高点分别下降了17.6%25.4%20支兰凤纱每件585万元,龙头细布每匹23.5万元。

19511月,棉纱统购和对纱布实行拨料加工。14日公布统购棉纱决定时,因工缴增加,适当调高纱布价格。纱价平均调高3%(幅度2.810.5%),20支兰凤纱每件620万元,布价平均调高8%(幅度3.114%),龙头细布每匹25.3万元。41日,由于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国家开征6%统销税以及配合关内外、内蒙的币制统一,国家调升上海纱布价格。纱升15%20支兰凤每件715万元;布升8.5%,龙头细布每匹27.5万元。86日,原棉不足,纱厂停工,加上旺季来临,为减轻市场压力,调高纱布价格。纱升9.8%20支兰凤纱每件785万元;布升5.3%,龙头细布每匹29万元。1130日,根据中央指示,为缩小工农比价及纱布比价,打击囤积惜售心理,适当降低纱布价格。纱降3.7%20支兰凤纱每件760万元;布降1.8%,龙头细布每匹28.5万元。这次降价,幅度虽然不大,但这是市场涨价风制止后,国营公司第一次主动调低纱布价格,对市场的影响较大。

1952211日,再次降低纱布价格。20支兰凤纱每件降为745万元;龙头细布每匹降为28万元。除白夫绸不调外,余均有不同程度的调低。811日,旺季来临,扩大加工订货,增加商品收购,放宽批零差率,纱价不动,布价适当调升。白布与色布一般提价2%;深色花布提价1%;龙头细布提价2.1%,每匹28.6万元。1117日,部分色布供求变化,特别是兰布滞销,除个别牌号未动外,均下降13%

1953226日,部分夫绸、浅花布、花麻纱因季节因素提高价格,提高幅度13%41日,因上年布价多次调整,纱价未动,纱布比价不合理;又因当年1月实行新税制,公私一律,致贩运商活跃。因此,在公布棉、粮比价的同时,规定棉纱降低2.5%20支兰凤纱降为每件726.4万元;棉布调低2%,龙头细布每匹降为28万元。具体品种安排情况:纱下调、线不动。棉布降价幅度为:白布2%,低档布与线叽贡1%,浅士林、花布2%,花叽贡因季节关系下调4%,安安兰布2.5%,深士林因积压较多,下调6%4月调价后,纱布比价仍不合理,再加调整商业后,国营商业阵地退让较多,为了有利于对私改造,扩大加工订货,108日,按照“少销纱、多销布;少销白布,多销色花布”的原则,采取纱价调升,布价降低的措施。粗支纱不动,中细支一般调升1.5%20支兰凤调为每件737万元,42支纱调高2.5%42/2调高5.3%,其他股线调高3%。白布下调0.71%,龙头细布每匹27.8万元,色布一般下调1%,花布下调12%,安安兰布2%,线制品由于生产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需要,从线部分按线价调高而上升,幅度0.83%

1954820日,棉布实行计划供应前夕,高档布中部分品种的生产工艺比较复杂,生产增长与需要不能适应,价格适当调高。根据商业部通知,上海生产的罗缎、克罗丁(双纹卡)、二六元贡、灯芯绒价格均作了调整。调高幅度:罗缎10.71%,克罗丁2.63%,二六元贡8.16%,纱灯芯绒21%,线灯芯绒25%

195661日,上调粗支纱价格,上调幅度1.84.5%

1958520日,低档凡拉明兰布、手工劳动布等16种棉布因质量或产销上矛盾比较突出而调整价格;125日,随着纱布改为“多中心”产地作价,上海也调整了个别不合理价格,有花哔叽的规格差价,取消“雪花”差价等。

以后几年棉布价格长期未动,产销情况、产品质量、品种花色和成本等方面发生很大变化,价格上存在的许多问题。1965515日,经长期深入调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在保持棉布价格总水平不动的前提下作调整。主要是调整偏高、偏低的品种价格,合理安排品种比价,贯彻按质论价,统一国合营产品价格,同时还调整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全国价格总水平不动,地区和品种之间的价格水平有所变动。提高的价格(零售)有0.01元、0.02元、0.03元,个别品种稍多一些;降低的有几分、0.1元、0.2元的。提高的品种虽多,但提价幅度小,金额不大;降价的品种虽少,但降幅和金额较大。上海市这次提价2500余品,降价1000余品,价格不动的500余品,提价金额与降价金额相抵后,全年净提价约50万元,占销售总金额的0.5%,基本上维持了价格稳定。这次调价后,纱布价格进入长期稳定阶段。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调整价格。

1965年纱布调价后,十余年价格未动,其间棉花的收购价、供应价多次提高,纱布厂销价格不动,全赖国家减税和财政贴补维持;其它生产成本、费用的上升不得不挤让工商利润。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影响生产与供应。至1983120日,国家批准全面提高棉纺织品价格。这次调价,按照基本理顺花纱布之间价格的要求,国家原对棉花的财政补贴,除超购加价和对北方棉区补贴的部分外,全部取消,相应提高供应工厂的棉花价格和棉纱、棉布的出厂、销售价格。上海市棉布的零售价格平均每市尺提高0.1元,其中用棉量多或原来亏损或无利的以及工艺复杂的,多提一些;用棉量少或工艺简单的少提一些;原来价高利大、销路不畅的少提或不提。为了保持衣着用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在全面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同时,还大幅度降低化纤织品的价格。经过上述调整,21支棉纱提高22.5%21支白市布提高31%;棉花计价成本每千克提高至3.50元。历史上长期未能解决的棉花原料成本问题通过调价在纱布价格上得到合理反映。历年来其它生产成本、费用的上升因素,在厂销价格上也得到体现。减少了国家因减税和财政补贴的损失,同时也扭转了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在这次调价中,还调整流通环节中的各种差价,并建立新的纱布出厂价格计价办法,改变按批发销售价格倒扣的做法。重新制订合理经营中等标准的生产成本,并从单位成本利润率改为原料成本利润率和加工费成本利润率,使产品间利润水平保持均衡。

1986年,上海实行工业内部纱布浮动价。9月,市纺织工业局决定在局内部试行棉纱、坯布有控制的浮动价办法。按照优质优价、适销对路的原则,规定纯棉纱分支别上浮23%,纯棉坯布分品种上浮5.57%。质次、供过于求的纱布少上浮、不浮或下浮,下浮幅度不限。19877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局内纱布浮动价的办法,规定纯棉纱上浮幅度为3%,纯棉坯布为5%。由于棉花等纺织原料供应体制的变化,加上棉花质量偏优,等级提高,棉纺织厂产品成本超过原订价规定。市纺织工业局于19883月制订《关于优质棉纺织品订价的暂行规定》。棉纱按标准价上浮10%,再加300450元原料差价;坯布上浮10%,再加棉纱差价;印染布上浮10%,再加坯布差价。

1989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发出《关于认真整顿加强管理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指出棉纺织品价格水平必须控制在近几年合理的原料涨价对成本影响的范围内。全国规定以1983120日的国家统一定价为基础进行整顿,上浮幅度为:棉纱不超过32%(股线另加3%),坯布不超过34%,印染布不超过36%,市销白布不超过40%,色织布不超过45%。并继续实行优质优价、花色差价政策。上海市物价局、纺织工业局对棉纱、坯布出厂价格的具体安排为:棉纱按规定上浮32%之外,另加原料差价8001000元;坯布按规定上浮34%之外,另加原料差价1011%;印染布按规定上浮36%,另加花色差价10%。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统一以出厂价为基础顺加10%,批零差率仍规定为14%。同年12月,国家再次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由于棉花供应价的提高,工资上升等多方面原因,致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度上升,价格出现既高且乱的状况,需按新棉价格和实际生产状况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整顿。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共同制定《关于棉纺品印染产品计价暂行规定》,按照新的作价规定,21支纯棉筒子纱出厂价每吨9000元,21支市布零售价每米2.18元。此次调整后,沪产棉纱、白布价格可以基本达到国家定价水平。印染布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因销售平淡,一般比国家定价水平低515%

199010月,国家全面调整棉纺织品价格。1990年,棉花收购价格再次提高,产地棉花供应价从每担258元调整到329元。纺织用棉实际到厂价相应提高了27%左右。新棉收购价和供应价提高后,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于199010月,本着“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全面调整棉纺织品的厂、销价格。调整后的21支纯棉筒子纱为11428元。此次调整棉纺织品价格是在1989年两次整顿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调价幅度较大。但因市场销售持续疲软,价格未能全部到“位”。此价格一直维持到199210月棉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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