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明崇祯五年(1632年)
夏季 白米价格每斗120文(一文值银一钱)。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秋季 每石糙米价格8~9钱银两。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九月二十六日(11月17日) 上海正式开放为通商口岸。上海道台设立西洋商船盘验所,征收进口货物税银。
清宣统三年(1911年)
九月二十日(11月10日) 因粮食连续两年歉收,米价上涨,光复后沪军都督通令米商平粜,并禁止大米出境。
民国元年(1912年)
5月 上海市政当局召集沪北商会,集议筹款派员去产米区采办,并邀请各大米商商讨平抑米价事宜。
民国3年(1914年)
2月 北洋政府公布《新国币条例》,整顿和统一银元。规定银元为国币,即本位币,1银元重7钱2分。
民国8年(1919年)
财政部在沪设立调查货价处,专司调查批发市价,编制上海物价指数表,定期公布。
民国9年(1920年)
年初 中国大米被日本强行出口。上海粮食不足,大米批发价格暴涨1倍以上。
7月1日 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发起人虞洽卿,孙中山参与其组织筹备工作。
民国10年(1921年)
11月 上海金属交易所在九江路开业。民国15年(1926年)
水旱交作,军阀混战,粮食缺乏,米价大幅上涨。
民国16年(1927年)
7月7日 上海特别市政府设农工商局,负责市内物价调查统计。翌年,改为上海市社会局。
民国18年(1929年)
市社会局发布大米最高限价,每石17元。
民国19年(1930年)
4~5月 因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银价下跌,引起物价上涨,社会不安。为平抑粮价,市政府有关方面组成粮食委员会,商议进口大米并发售平价米。
民国20年(1931年)
9月 日军侵占东北三省,市场滞销。上海粮食因外来米、麦增多,物价指数下降。翌年,上海的面粉、棉织品、橡胶制品价格继续下跌。
民国22年(1933年)
4月6日 “废两改元”,上海以规元7.15钱折合银圆1元。1931年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放弃金本位,实行纸币政策,同时提高银价,上海银元对美元汇价不断上升,促使上海的物价下降。6月,粮食类指数为1921年来最低。
民国24年(1935年)
11月3日 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法币布告》。禁止银元流通,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概以法币为限。法币与银元的比值为1∶1。
民国26年(1937年)
8月13日 日军进攻上海。11月11日,上海沦陷。租界地区形成“孤岛”。米价上升。
民国28年(1939年)
年关前后 由于米价暴涨,全市发生规模不等的抢米事件十几起。
民国29年(1940年)
1月11日 日伪当局开始实行“平粜”。
12月10日 公共租界工部局设公仓管理委员会。该会规定洋米限价,并整顿市场。
民国30年(1941年)
11月 法租界和公共租界连续颁布4项署令,对389种食物、日用品及354类药品、63种杂货进行限价。
民国31年(1942年)
6月 日伪政府发行中储券,并以1∶2的比例收兑法币,禁止法币流通。
7月 日伪政府加强粮食统制,改公粜、平价米为计口授粮。9月开始,对豆油实行限价。11月,对小麦实行限价。
民国32年(1943年)
7月 物价指数比6月约涨3成。5月间,米价每石不满800元;6月上半月亦未超过1000元;月末涨至1250元;7月2日始,涨风呈自晨至晚数易市价的态势。21日,每石涨至2100元。
民国33年(1944年)
1月 每两黄金官价折合中储券102100元。
5~6月 大米价涨至每石万元以上。12月,达5万元以上。
民国34年(1945年)
8月15日 抗日战争胜利,恢复法币流通。9月,中储券按200:1的比例兑换法币。
9~11月 大米每石从4000元涨至9000元。
民国35年(1946年)
4月 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宋子文和财政部长徐堪在沪召开粮食会议,决定推行粮食贷款。产粮地闻风抬价,下旬米价每石4万元。
7月8日 市社会局邀请参议会、粮食部上海总仓库、市商会和有关同业公会等代表成立粮食价格审议会。按产地价加运输、损耗费用再加合理利润,议定销价,并公告实施。食油也由市社会局、市参议会、三区榨油工业公会、食油同业公会和中国植物油脂厂等代表审议销价。
民国36年(1947年)
2月16日 由于物价暴涨,国民政府通过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停止金钞(黄金、美元)买卖,严格管制物价,冻结职工生活费指数。
4月22日 上海市物价评议委员会成立。其主要职责:一为评议民生日用必需品的售价,二为协助检举违反议价的行为。
5月1日 市社会局推出平价米举措。每人每次凭户口证配米1斗。每户每月限购2次,最高不超过5斗。配价:每石16.8万元。
6月 取消限价,米价继续暴涨。全市发生抢米事件多起,致使米店停业,市场紧张。
7月中旬 市社会局直接向产业工人和学校员工配售米粮。另设公粜处,发售平价米。
民国37年(1948年)
8月19日 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并发行金圆券。金圆券以1∶300万元的比例收兑法币。政府限期收兑金、银、外币,实行物价管制并设立经济管理委员会,由该会主管物价。
8月21日 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兼任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员,蒋经国协助督导,常驻上海办公。
8月23日 蒋经国到达上海,组织大上海青年服务队,执行经济检查任务。
9月4日 上海区经济督导员办公室规定上海食米、棉纱、工业原料等14种货物一律进行存货登记。隐匿不报的,货物充公,货主严办。
10月 上海出现空前抢购风潮,还不断出现抢米风潮,大部分市场几乎无货供应,黑市猖獗,商品价格上涨3倍、5倍以至10倍以上。
11月1日 取消限价,同时解冻生活费指数。
民国38年(1949年)
1月 配给米由每月1次改分3次发售,即每月1次提价改分3次提价。
1949年
5月27日 上海全市解放,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工商处(以下简称市工商处)接管原国民党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继续管理市场物价。
5月28日 市军管会公布《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金圆券的规定》,规定每元人民币收兑金圆券10万元。
5月30日 上海市场商品价格全部改用人民币标价。
6月上旬 出现解放后第一次物价涨风。10天内物价总水平上涨2.7倍以上。为打击投机,稳定物价,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6月10日查封了投机活动场所证券大楼,禁止金银、外币自由流通。
6月14日 上海市开始实行“折实单位”办法。“折实单位”以实物为基础,以货币作计算单位。一个折实单位包含中白粳米1升、生油1两、煤球1市斤和龙头细布1市尺。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挂出折实单位牌价为302元。同时人民银行举办折实单位储蓄存款。以后各单位发放工资和私立学校收取学费等都按折实单位计算。
6月23日~7月21日 出现第二次物价涨风,纱价上涨89%,粮价上涨404%,日用百货和杂货也跟随涨价。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及时调运粮食、纱布、煤炭等商品来沪,通过国营商业在市场抛售,平抑了物价。
7月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云受中共中央委托在上海召开财经工作会议。会议决定,调动全国的财力、物力稳定城乡市场,控制物价。
7月31日 市工商处规定在南、北米市场实行最高议价制度。
8月18日 市工商处改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主要职能:管理市场、稳定市场、负责对私改造、打击投机倒把、编制物价指数。市工商局决定面麸市场上的面粉价格实施最高议价制度。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就物价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财委按照统一部署,控制物价上升幅度。
10月5日~11月25日 第三次物价涨风出现。投机商大量囤积纱布,引起市场物价剧烈波动。平均每天约上涨10~20%。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从外地调运大量粮食和纱布来沪。全市选择了100家私营米店作为国营粮食公司的特约代销店,平抑市场粮食零售价格;上海国营花纱布公司在11月25日降价抛售纱布,使物价回落。
1950年
1月21日 市工商局召集各区米业代表,宣布实行最高限价。
2月初 第四次物价涨风出现。由于中央人民政府预先作出调运粮食、支援上海的部署,国营商业公司掌握了充足的货源,在市场上大量抛售粮食后,终于使物价稳定下来。
2月7日 二·六轰炸后,市工商局对电筒、电池、电珠3种商品实行核价。8日又对蜡烛、煤汽灯、西药实行核价。由于粮价稳定,这次物价波动未全面蔓延。
2月24日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以下简称中贸部)决定,上海等大城市的批发物价,由中贸部随时电告,市工商局决定对土木建筑材料、小支光灯泡实行核价。
3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采取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3项措施,为稳定市场物价奠定了基础。
5月8日 中财委召开上海等7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对私营工商业的困难作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给私营商业保持合理的批零差价,使之有利可图;国营商业只经营粮、煤、纱布、油、盐、煤油6种商品。
6月1日 根据中贸部发布《关于调整零售价格的通令》,上海市各国营贸易公司调整米、油、盐、糖4种日用品批发和零售价格,合理安排批零差率。
11月3日 为稳定物价,上海根据中财委关于《冻结现金稳定物价的指示》,规定从11月5日起,冻结部队、机关、团体的存款,并缓购农产品。
11月28日 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贸部下达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的精神,公布并实施《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暂行办法》。
1951年
1月4日 根据中财委《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市工商局规定:凡公、私纱厂生产的棉纱,都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收购价格在成本基础上给予适当利润。
4月2日 中贸部对上海等8大市场发出了《关于掌握牌价波动权的方案》的通知,中央政府管的主要商品是小麦、小米、大米、面粉等7种,除此之外,将物价的机动权下放。
6月1日 市公用局公告:打破原来电网各区分列、互不相通的局面,根据全市发电及供电的平均成本,核定售电划一价格。
7月26日 中财委下达《关于今后全国物价调整办法》。从8月1日起,有升有降地调整全国物价。将棉价上提7~10%,布价上提5~8%,面粉、汽油、柴油和一部分工业器材调低1~5%,个别调低15~20%,使物价总指数保持稳定。上海也执行此价格。
1952年
3月25日 国营商业的百货收购价有所降低,中贸部下达《百货价格调整方案》。规定上海零售价格下降幅度为:新旧进货差价以50%为度。据此,4月上旬上海万种商品大降价,平均下降10%左右。其中肥皂降2.7~6.25%;绒线服装下调5%;绒线降2.94~21.82%;汗衫降12%;小五金工具降5%;文具日记簿降10~20%;圆珠笔降15~20%;橡皮降15%,化妆品降10~20%。
4月 工资制度初步改革后,计算工资单位逐步由折实单位改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分计算。上海市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为中白粳米0.8市斤,白细布0.2市尺,豆油0.05市斤,盐0.02市斤,煤球2市斤。工资分的分值,系根据当月18日与25日上述5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由银行每月28日以前公布。
8月 上海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委)对28种商品进行典型核算后,提出《上海市对私营企业加工核算工缴利润和拟订规格标准的原则》。
11月1日 市政府决定,统一全市自来水价格。
12月15日 中财委转发中央商业部(以下简称中商部)《关于调整地区差价的报告》,上海市贯彻执行如下:1、扩大批零差价;2、调高起批点;3、扩大174种商品地区差价;此外还紧缩了商品经营范围;缩小零售网。此外,在市场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1953年
4月1日 中财委发布《1953年粮棉比价的指示》,上海实行新的棉粮比价。棉纱、棉布、针棉织品、大米、面粉、大豆、食油、豆饼等也调整了牌价。
7月13日 为贯彻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精神,保证市场物价继续稳定,市工商局对橡胶、硼酸、钛白粉、凡士林、进口氯化铵等10种化工商品和6种小五金商品实行市场共同协商议价制度。
8月8日 上海和各大区财委根据中财委的指示,要求大力组织货源,改进市场供应,限制大城市批发商活动,以稳定物价,防止商品脱销。
11月23日 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上海取消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把1400多家私营米店全部改为代销店。
12月 根据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精神,市财委在总结对私营工业工缴货价工作的基础上重新拟订《私营加工核算工缴利润和拟订规格标准的原则草案》,中财委同意在上海重点试行,并在《工商行政通报》上批转全国。
1954年
3月1日 食油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定量半公斤。
3月3日 上海贯彻中财委发布的《关于1954年棉粮比价的指示》,适当提高棉花收购价格。
上半年 根据中商部《关于防止和纠正自发降低工业品牌价》的批示,上海市调整百货、医药、纱布、五金等993种商品价格,其中调高的266种,调低的727种。
8月 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工工缴及订货价格,应按同一行业正常合理经营的中等标准为基础”的核价原则。市财委经调查、核算后对19类商品的工缴及订货价格作了调整。
12月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建立,设财政成本处,会同工商局对主要商品价格实施计划管理。
同月 全市食糖实行定量计划供应。
1955年
2月22日 政务院发布《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从3月1日发行新币(旧币1万元,折新币1元)。中商部发出通知,规定自2月1日起,一律不准调高商品价格;新币开始发行时,必须对国营、合作零售单位敞开供应商品。上海市商业局规定,原来属于各公司掌握的商品调价权限,暂由局掌握。
6月 为贯彻中商部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市商业局会同市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掌握管理上海地区的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中商部及各专业公司所掌握以外的主要商品的收购与批发、零售牌价,制定上海地区的各种差价幅度和实施方法。
8月 废除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
12月 为有利于加强对私改造,缩小商品的批零差率。
1956年
年初 全市私营工业合营开始,遵照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工业的加工、定货、收购、作价办法,今年仍暂按1955年原作价办法执行不变”的指示精神,进行工缴货价的核算。
4月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商部党组《关于城市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几个问题的报告》精神,上海对私营商业自产的商品实行优质优价,以保证小商店在经营上的优良特点。
7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期间停止调整物价的通知》精神,上海从7月份开始暂时冻结物价。只有副食品因季节因素才调整部分牌价。
1957年
5月 根据国务院规定,市工商局设立物价机构。新任工商局副局长卢钝根,分管物价工作。
同月 国务院四办、商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工作组,在上海研究商业退利和改革工商税制。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委)专门成立了办公室,参加这项工作。经过两个月工作,调查了22个主要工业行业,草拟了商业退利和工业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并对改革工商税制提出了初步意见。
6月 市人委下达《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定市工商局为全市物价专管机构,统一部署和综合平衡全市物价,负责仲裁工商价格争议。
7月15日 市工商局下达《关于节约商品包装工商作价原则》。
8月20日 根据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改进商业体制的规定》,商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价格、次要市场与次要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上海市自定。
1958年
1月30日 市工商局公布《关于当前出厂价格、销售牌价调整的暂行规定》。
4月20日 根据中央关于农业药械降价的指示精神,上海市主要农药和药械零售价作较大幅度降低。计14个品种、18个规格。
4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全国各主要市场的主要商品价格。而对其他商品价格,中共上海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和市人委有权加以调整。
6月 市人委决定把物价机构设在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计委),负责全市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市经计委副主任马一行分管物价工作,并下设物价处。
10月6日 根据中央指示,上海提高大豆、花生等油料作物统购价格。
11月26日 中共上海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批转《关于小转炉、土法炼钢的价格、设备费用与亏损处理问题的报告》。凡工厂炼钢的收购价格按炼钢成本回收。具体收购价格,依据炼钢方法,选择一定时期内的中等成本标准,分别制定。
1959年
1月20日 市委批转市经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报告中指出:部分小商品价格上涨必须引起各级物价部门严重注意。
8月1日 市人委发出《关于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10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几种商品价格的指示》。决定提高大豆、花生、甘蔗、甜菜、菜牛的收购价格和大豆、豆油、花生、花生油、牛肉的销售价格。上海的生、豆油按照中央规定的幅度上调,大豆的销价水平根据差比价和调拨亏赔的情况,参照7%幅度进行调升。生仁的销价参照购价提高的金额相应调整。
1960年
2月5日 市经计委发出《1960年上海市地方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目录》。
2月11日 市经计委为贯彻第四次全国财政、金融、成本、物价工作专业会议精神,召开全市工业产品价格工作专业会议。
7月20日 市第一商业局决定降低16种(44个规格)兽药销售价格。
11月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关于油料价格问题的指示精神,上海市提高大豆的购销价格。大豆统购价格自1960年9月起调整,统销价格自1961年2月开始调整。
12月1日 市第一商业局根据商业部指示,经市经计委批准,即日起调低部分收音机牌价。其中上海市产品59种,平均下降9.8%;外地产品30多种,根据地区差率,相应降价。
1961年
1月 根据粮食部指示,市粮食局提高花生仁、油菜籽、芝麻等油料和生油、豆油、菜油、麻油、茶油、桐油等油脂的购销价格。
2月1日 市委批转市经计委《关于工艺协作价格的报告》,调整部分不合理的工艺协作价格,对主要工艺协作项目的价格,经分批整顿,逐步制订了统一价格,加强价格管理。
2月5日 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通知,本市敞开供应高级(价)糖果和饼干,以后陆续出台的高价商品有针棉织品、自行车、钟表和饮食业的高价菜点。
4月1日 市人委发出《关于新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5月6日 市委批转市财贸办公室《关于制止滥用高级名称任意提高商品价格的请示报告》。
6月15日 为了贯彻支援农业的方针,上海市电业管理局降低郊区各县农业用电电价,包括饲料加工、脱粒以及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7月 市人委决定:市场物价划归市财贸办公室管理,市经计委管理工业品出厂价格。市经计委财政成本处和物价处合并,设立财政成本物价处。
7月14日 市工商局对集市贸易价格管理作了规定。
9月 中共中央决定,稳定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左右的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
1962年
5月 为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市委决定建立上海市物价委员会。
8月5日 上海市降低高价自行车、针棉织品价格。并对各种钟实行平价敞开供应。
8月11日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物委)发出《关于提高收音机价格实行敞开出售的通知》,市第一商业局下达具体调价方案。
10月27日 根据全国物委、商业部的通知,上海市第一商业局下达《关于高价商品降价和开放手表供应的通知》。
11月17日 上海市物价委员会(筹,以下简称市物委)决定调整95种小商品价格。
1963年
2月23日 根据中商部对高价饭馆的综合毛利率由150~186%调低为120~150%的指示精神,上海市第二商业局结合上海市副食品货源情况,高价菜点的综合毛利率定在120%(原料成本按国营零售牌价计算)。
2月25日 全国物委正式下达《十八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18类包括:1、粮食,2、棉布,3、针棉织品,4、絮棉,5、食盐,6、鞋子,7、酱、酱油、醋,8、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9、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10、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11、大宗蔬菜(粗菜),12、火柴,13、煤炭,14、煤油,15、文具、纸张、课本,16、主要西药,17、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18、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药、学费等费用。
2月 市物委正式成立,隶属市政府,并归口市经计委。由马一行任市物委主任,王伟才任物委副主任,3月陈竟平任副主任。
1964年
4月13日 市第一商业局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的意见》。要点为:产品工料耗用的多少,一般是与产品的适用、耐用程度基本一致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可根据成本确定质量差价。
8月 闵之任市物委副主任。
9月24日 市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规定》。提出商品的订价原则,同时对工业生产成本与商品流通费用、原材料价格、出厂价格、市场销售价格、利润分配与亏损处理等作出规定。
11月25日 根据中商部《关于五金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统一批零划分范围及批零差率的通知》,市第一商业局下达《关于五金商品划分范围和修正批零差率的通知》。
1965年
3月1日 市物委下达《对调整当前一部分轻工业品价格的意见》。
3月30日 市物委下达《关于工业品质量提高后如何贯彻按质论价的试行规定》。
5月5日 市物委下达《调整棉纱、棉布及部分布制品销售价格规定》,提高粗支纱价格,降低高支纱价格;提高低档布、花布价格,降低高档布价格。
上半年 中商部、全国物委来沪组织浙江、江苏、江西、山东4个省和上海、杭州两个市的商业厅局、百货站、司就三类日用工业品的倒扣作价办法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测算,并提出了改变意见和试行方案。
12月17日 市物委转发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指出:对外贸部门和供货部门商订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内销商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优质加价;新产品按有关新产品作价原则订价;各级物价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管理。
1966年
3月 全国物委在上海召开华东和中南各省物委座谈会,讨论和研究调整地区差价问题。如,百货、文化大商品和自行车、收音机的地区差价。上海地区差价与城乡差价一般不动。
4月 市物委、市第一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百货、文化用品市县地区差价的通知》。
8月1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委、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上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为平衡居民收支,同时降低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民用煤价格。
10月 市物委发出《上海地方工业新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1967年
1月11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