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环境管理
概述
上海开埠以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问题开始出现。当时的租界当局对公害引起的公众投诉,曾采取过调解或者罚款处理,但直到1949年上海解放,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1949年以后,随着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渐严重。政府非常关心人民的健康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对粉尘、噪声等影响工人健康和扰民问题采取了一定措施,由卫生部门行使部分环境管理职能。1963年,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上海市环境卫生局,下设市工业废渣管理所,后改为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管理所,上海市开始有了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管理机构。1966年以后,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环境管理机构几经撤、并变化,环境管理工作时强时弱,直至1978年成立市环境保护办公室,上海的环境管理工作才逐步有所发展。这期间,出台了一些管理规章和标准。
1979年3月,成立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作为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逐步建立环保办公室或环保专门机构,市环境监测、排污收费、放射性三废管理、环保科研和环保宣传教育等一批环境管理、服务机构也先后建立,初步形成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并建立了以市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依法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上海的环境管理逐步完善。1985年市人大通过上海市第一部地方环保法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并先后颁发了关于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乡镇企业环保管理、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烟尘排放管理等一系列政府环保规章,以及《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防止上海港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环保相关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类环境标准所组成的环保法规体系;以行政管理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人大加强了执法监督检查,形成了条块结合、点面结合的比较完整的执法体系。80年代,通过污染防治的实践,对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和长期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开始重视环境规划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六五”计划,并纳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1983年开展了“黄浦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研究”,并列为国家“六五”攻关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研究中,组织了全市30多个单位,近4000名科技人员参加。根据这一规划方案研究的结果,市政府作出了重大决策,投入巨资进行了自来水上游引水工程、苏州河地区合流污水截流外排工程,以及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80年代是上海环境管理的发展阶段,污染防治由点源控制向区域性综合防治转变,初步实现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1982年水平,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90年代后,上海环境管理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开始向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转变,形成了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比较完善的体系。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以管促治,取得了很大进展。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修订,以及《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一批政府规章的实施,有力地推进环境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人大进一步加强了环保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普遍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公众的环境意识。
“八五”期间,除制定了环境保护“八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以外,还编制了《上海市环境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上海市环境法规体系框架》,以及《浦东新区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污染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综合性、地区性和专业性环境规划,提高了参与综合决策能力。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批制度以及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地区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各级环境目标责任制有了新的发展和完善,处理公众来信来访已形成了制度和规范。1993年,市政府提出了环境保护3年、8年、18年的“三个阶段、三个台阶”的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了到1995年上海要进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前10名的目标,经过努力,于1994年提前一年实现,1995年上升到第7名。通过严格的环境管理,促进上海沿着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