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预审和看守
清宣统二年(1910年)编制的《刑事诉讼律草案》、民国17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订的《刑事诉讼法》,都有预审程序的规定。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预审这一程序。
人民公安的预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保证预审制度的正确实施。40多年来,上海公安预审部门审结移诉大量案件,建立正规、合法的工作程序,训练培养大批预审干部,为打击罪犯,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解放后,上海各看守所都是接管国民党监狱、看守所后修建而成。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对监管人犯,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建国以来,上海的看守所已成为教育人犯改恶从善的重要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