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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公安志 >> 第十一编安全保卫


第十一编 安全保卫

上海解放前,除铁路、机场外,机关、学校、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内部安全工作自行负责,巡捕房、警察局没有设专职机构。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将经济、文教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区、县公安机关设置经济、文教保卫部门;各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立保卫处、科(股、组);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专门成立企事业公安部门,形成一个内部保卫网络。40多年来,全市公安保卫部门,在中共各级组织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的“四防”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内部安全。

“文化大革命”期间,内部保卫工作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济、文教保卫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特别是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原有一套内部保卫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健全和加强保卫组织同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和开展安全合格活动,创立保安服务事业,推广人防、技防相结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来沪视察及外国元首、政府首脑访问增多的情况下,警卫工作严格执行警卫界限和警卫规格的规定,贯彻“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领导同志联系群众”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统一领导指挥,分工协作,整体作战,确保内宾、外宾在沪期间的安全。使全市有了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第一章经济保卫
第二章文教保卫
第三章警卫
第四章铁路安全保卫
第五章机场安全保卫
第六章地铁安全保卫
第七章保安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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