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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公安志 >> 第九编消防管理


第九编 消防管理

晚清时期,上海火灾扑救工作,由驻防绿营兵丁和县衙衙役兼任。随着人口增多及工商业发展,火灾频增,遂接受绅商倡议,设立民间救火社团。救火人员起初为义务制,后改为义务与雇用制相结合。

    民国期间,官办消防和民办消防同时并存,主要是为官僚政府和富商发生火灾时服务。劳动人民聚居的地区棚屋连片,因缺少消防水源和消防组织,一旦发生大火,损失惨重,成千上万的人流离失所。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消防工作,接管了国民党的官办消防机构和民办救火会,统一了上海消防工作。40多年来,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把防火放在首位,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同时做好灭火准备,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减少人员伤亡、财物损失。为了确保消防人员的战斗力,1965年,消防民警部分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起,全部实行义务兵役制,并列入武警序列,实现了消防部队的年轻化、战斗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上海消防在思想、组织、业务上遭到严重破坏。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上海消防事业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上海市消防总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消防工作的宏观控制。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口快速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火灾发生率为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八三;直接经济损失为国民生产总值的万分之零点一二一。

第一章机构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消防训练
第五章消防装备和设施
第六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
第七章消防器材生产
附记:1842-1994年上海火灾例选
附:解放后上海火灾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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