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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公安志 >> 第五编治安管理


第五编 治安管理

旅店、茶楼、戏院等行业,政府历来都列入治安管理范围。民国时期警察局以“特种营业”加以管理。上海解放后,市公安局接收警察局对“特种营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和改造,并根据其活动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分别依法管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迅猛发展,治安管理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采取了“服务在先,管在其中,积极引导,依法管理”的做法。通过管理,加强防范,取缔违法,打击犯罪,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要求。同时,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如利用刀具犯罪的案件猛增,以及放射性物品使用范围愈来愈广等情况,先后将生产、使用、保管放射性物品和特种刀具列入治安管理。80年代后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依靠有关部门力量,进一步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章机构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章特种行业管理
第四章综合执法与动态管理
第五章危险物品及犬类管理
第六章收容整治
第七章查处治安案件
第八章帮教、改造
第九章群众性治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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