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建置
清代,上海县衙设县丞、巡检,掌理社会治安。
清咸丰四年(1854年),上海英租界率先设巡捕房。咸丰六年,法租界开始设巡捕房。清同治元年四月初一(1862年4月29日),法租界成立筹防公局(翌年改称公董局),设总巡办公室,管辖下属各巡捕房。同治二年八月二十八日(1863年9月21日),英、美租界合并,在租界市政机关──工部局设警务处,由督察员管辖下属各巡捕房。
清同治元年,清政府推行保甲制度,在上海除租界外地区(俗称华界),建立巡防保甲局,但尚属军警未分,也无专门警察制度。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设巡捕房。光绪二十六年,绅商上海闸北工程总局亦设置警察。光绪三十一年,建立上海警察总巡局,翌年改称上海巡警总局。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上海巡警总人数1020人。
清宣统三年辛亥革命后,沪军都督府改上海巡警总局为民政总局,下设南市警务公所和闸北警务公所。民国2年(1913年),改南市警务公所为上海商埠警察局,改闸北警务公所为闸北巡警局。同年,又合组成江苏省淞沪警察厅。民国16年,成立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民国19年,改称上海市公安局。民国26年,改称上海市警察局。
民国26年11月,日军侵占上海。12月5日成立伪上海市大道政府警察局。民国27年4月,改组为督办上海市政公署警察局。同年10月,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政府警察局。民国28年2月,警察局改称警察署。民国30年1月,警察署又改称警察局。民国32年,汪伪政府接收租界后,在原公共租界设第一警察局,在原法租界设第三警察局,伪市政府警察局改称第二警察局。同年11月,伪第一、第三警察局合并,称第一警察局。民国33年8月,伪第一、第二警察局合并,改称上海特别市警察局。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政府重新组建上海市警察局。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6月2日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5月,易名为上海市公安局。“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实行军管,成立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3年1月,恢复上海市公安局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