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统计法》,上海的统计工作开始依法运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统计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特别是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后,结合上海的实际,制定了规范统计工作的文件和地方法规,使上海统计工作依法管理迈出了新步伐。
上海在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就着手进行基层统计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通过组织试点、总结、交流经验、制定统计工作规程、开展评比和达标升级等活动,不断探索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同时,开发统计人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并在统计队伍中开展统计专业职务评聘,以促进统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一章统计法制 第二章统计基础规程 第三章统计教育 第四章统计专业职务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