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开埠后,清咸丰九年(1859年),海关总署在上海设总税务司,编制贸易清册统计,在系统整顿基础上建立了海关进出口贸易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民国初期,中央各部门根据所掌辖行政业务,分别制订各类统计报表。由于军阀混战,局势动荡,统计报表的执行受到影响。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为实现“超然统计”,在主计处下设统计局,加强全国政府部门公务统计之编制,上海市政府各部门执行的统计报表纲目共分28类。此外根据本地区业务管理上需要,还制订一些业务统计报表。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上海沦陷,伪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制度基本上继承国民政府原制,但因受战争影响,统计报表无法保证贯彻执行。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上海光复,市政府统计处根据国民政府对全国每年统计总报告编制要求,分别对社会统计(警察、卫生、民政、教育、社会、总务)和经济统计(工务、公用、地政、财政)进行整顿,贯彻执行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下达的各项统计制度。由于市政府不直接管理私营工商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公务职能偏重于社会管理和市政建设管理,并相应制订这两方面的统计报表。私营工商业统计大都由市商会及所属同业公会筹划,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统计标准,全市各行业的总量指标难以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时期,开始了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51年初,上海贯彻执行中财委统计处下达的国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和对外贸易等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同年7月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农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52年6月,为了适应全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市财委统计处通过市工商局依靠市工商联与所属同业公会的力量,对全市私营工业大型企业和重点行业的小型企业布置了定期统计报表,接着又对私营商业企业布置定期统计报表。据1955年的统计,全市已有622个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填报工业统计报表,有345个基本建设投资单位、20个承包企业,13个公用事业和设计单位填报基建定期统计报表,有42个商业公司、站及所属1015个基层单位填报国营贸易报表,私营工业己扩大到9300户,其中大型企业参照国营工业的表式执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市统计局在贯彻执行经济与社会各专业统计报表和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综合平衡统计,依据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核算原则,制订了国民收入核算制度,进行上海市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积累、消费的核算。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浮夸风的影响下,使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受到阻碍。1962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强调必须集中统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进行统计,如实反映情况。市统计局采取积极措施,整顿和完善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到1965年,经过十多年的运行、修订、补充,上海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搜集和整理了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资料,计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农业、工业、建筑业和基本建设投资、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国内商业和物资供应、对外贸易、财政和金融、物价、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文化和教育、广播电视和出版事业、卫生和体育、服务业、公用事业、人民生活等。“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到1969年全市统计报表制度受到干扰破坏,一度中断;1970年在总理周恩来关怀与指示下,才开始恢复工业、农业、基本建设、商业等统计报表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要求,市统计局对现行统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充实,统计内容不断拓展,指标设置不断纳新,统计分组不断调整。90年代初,根据联合国新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核算原则,建立核算制度,探索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编制了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5个基本帐户(上海1990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帐户、资金流量帐户、资产负债帐户、投入产出表、国际收支平衡帐户)。经过探索、实践、改进,逐步由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转轨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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