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部门统计
部门统计系统,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和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这些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机构或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民国26年(1937年)上海沦陷之前,上海市政府所属社会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务局、教育局、卫生局、土地局、公用局等都有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职能。社会局的统计机构较为健全:第一科统计股,负责行政统计;第二科统计股,负责农工商业状况调查、农工商品产销调查、国内外贸易调查、金融汇兑调查、货价调查、农民生活调查等统计;第三科统计股,负责工人概况、失业及工会调查统计,工资、工作时间、生活费及零售物价调查统计,工业灾害及劳工设施调查统计;第四科统计股,负责社会灾害调查统计、社会状况调查统计、慈善事业统计、食品统计、户口统计、社会事业统计。其他各局也设立统计股或统计岗位,分工负责有关业务统计事项。
民国26年11月至民国34年8月日伪统治期间,伪上海市政府成立的工作部门,有关统计事宜以搞本部门的业务统计为主,同时承担伪内政部规定的一些基本统计报表任务。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伪市府秘书处的指导。
民国35年,市统计处成立不久即提出各局统计室的编制草案。经市长钱大钩、副市长何德奎批准,决定各局统计室暂按主任、科员、办事员各1人先行设置,待将来业务发展,再由市统计处依据事实,呈请增补。编制草案提出,各局统计室编制分甲乙两种。甲种编制单位为社会、警察、财政、卫生4局,员额为11~13人;乙种编制单位为公用、工务、教育、地政4局,员额为9至11人。同年3月1日,公用局和卫生局率先成立统计室,相应任命了统计室主任。其他局均在民国36年3月1日前完成了组建工作。为使各局统计室明确权限和工作职责,便于开展工作,市统计处于同年3月16日,制发了《上海市政府各局处统计室暂行组织规程》,确定了各局统计室接受市统计处和所在机关长官双重领导体制,对工作职责、人员任用和统计经费也作了原则规定。同年6月17日,市统计处又根据《规程》精神并参照各局统计室实际情况,拟具《各局统计室办事细则》,分别报送市政府和主计处,经主计处修正,于同年9月30日,正式颁发执行。
上海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大多数在计划处内设立统计科,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执行政府统计系统和国务院主管部委的统计调查任务,在统计业务上同时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从全市统计工作的运行情况看,各部门执行的定期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分别采取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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