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统计体制
上海建县后,元、明、清时期官府内没有设置专职的统计机构。鸦片战争(1840年)之后,英、法、美等西方殖民主义者先后打入上海建立租界,上海租界统计的管理体制仍是分散型的。
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建立主计制度,接着又颁布《统计法》和《统计法施行细则》,以强化各级统计机构实行财政和统计监督的“超然”地位。民国24年,上海市政府统计委员会成立,在业务上受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监督指导。民国3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设统计长之职并着手组建上海市政府统计处。民国37年,国民政府主计处改为主计部,进一步确立了统计机构的职权和双重领导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局设立统计处,着手建立统计工作。上海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应设立统计处。1952年8月,政务院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工作。1953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制度和工作任务,对全市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也相继建立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中,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的原则遭到破坏。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改变这种情况,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要求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工作方面受国家统计局的垂直领导。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计资料由统计部门直接上报,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由本单位统计负责人负责,各级党政部门不许干预、篡改上报的数字;统计机构单独设置,统计干部要专业化,不要轻易调动。由于“四四决定”的贯彻执行,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得到了充实。但这些成果被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所破坏,统计机构被合并、撤销,统计队伍遭削减,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统计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统计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10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1981年9月.又批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的报告》,重申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198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农村和城市两支抽样调查队,由国家统计局直接领导,编制和经费由国家统一管理。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等等。这些规定是“四四决定”的延续和发展,并赋予了法律效力。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还规定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经费;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以保证全国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
上海统计工作在计划经济和全国统计管理体制的条件下,逐渐形成了以市统计局为调查主体,由地方各级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和企业事业组织组合的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过程中,从全市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部门统计组织系统(习称谓“条条”)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统计调查,少数属于区、县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则由区、县统计部门(习称谓“块块”)组织实施,再加上政府统计局直接搜集中央直属企业事业的统计数据,形成“全社会”的统计资料。在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采取这种“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形式,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组织城市统计运行的一种特殊形式。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政府或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局和各级业务部门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全国、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任务同时,还要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任务。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也在系统内开展一些统计活动,尤其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多,民间统计又重新兴起。这种新旧体制的演革推动上海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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