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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工运志 >> 第十七篇劳动工资


第六篇 劳动工资

概述

解放初,上海失业问题严重,劳资纠纷突出,旧的分配制度很不合理。人民政府和工会即着手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业培训,安排劳动就业,妥善处理劳动工资中出现的纠纷。

1953年起,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劳动就业由政府统包统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军人,家庭妇女,社会闲散劳动力,都由政府统一分配。在分配制度上学习过苏联八级工资制,每年考核升级,试行各种奖励,并且由政府统一规定升级面和工资增加幅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奖励,推行低工资;到后来,调整工资按年份和等级划杠子,对号入座。

改革开放以后,逐步改变了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奖励制度。1984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至1992年,全市有134万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1985年起,上海工交建财各业先后实行了各自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结构工资,以及浮动升级、计件奖励等制度。到1988年,大多数企业实行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超额奖励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取代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职工升级和加工资,完全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安排。自19851991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增了6级工资。奖金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年提高,从1978年只占2.6%,上升到1993年的32.5%1994年的31.2%。加上各种补贴,所占比重更大。

第一章劳动就业
第二章工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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