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劳动立法
概述
中国的劳动立法始于民国11年(1922年)2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军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工会条例》,它第一次明确提出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民国13年(1924年)11月,广东军政府颁布新的《工会条例》。
民国11年(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劳动立法运动。民国12年(1923年)和民国14年(1925年),北洋政府在要求劳动立法的舆论压力下,先后拟订《工人协会法草案》和《工会条例草案》,因没有真正赋予保障工人和工会的民主权利,“不过是一种变相的工人惩治法案”,遭到各地的反对,未及颁行就被废置。
民国18年(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和施行《工会法》、《工厂法》和其他若干劳动法规。
除上述全国性劳动法规法案外,上海直系军阀孙传芳曾颁布淞沪商埠惠工条例》;上海特别市市政府颁行《上海解决工商纠纷条例》、《上海劳资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上海特别市同业职员公会暂行条例》、《上海特别市学徒暂行规则》、《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上海特别市职工待遇暂行规则》等劳动法规。
上海工人进行过几次影响较大的劳动立法斗争:民国11年(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提出劳动立法的四项原则和《劳动法大纲》,上海一些进步工会筹组劳动立法大同盟加以响应。民国14年(1925年)五卅运动中,上海总工会领导上海工人反对北洋政府制订《工会条例草案》,并拟定了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工会条例》(草案)在报上公开发表。民国16年(1927年),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成立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颁布的施政纲领中,提出了体现工人阶级意志的劳动立法主张。民国18~21年(1929~1932年)上海七大工会等反对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工会法》、《工厂法》。此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工人运动受到残酷的镇压,上海职工不再致力于劳动立法的斗争,而是开展艰苦的经济和政治斗争,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阶级和民族的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