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财务
概述
上海海关财务与关务一样,历史较长。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江海关抽分(征税),归并苏州巡抚带管。清雍正八年(1730年),清政府对江海关经费、税收除实行简单的定额制度外,还订有税收盈余和支款办法,逐渐演变为包税制。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规定海关实施银号收税制度。清咸丰十一年(1859年)起,江海关试行制定编制预算,创立近代海关会计制度,将帐项分为经费帐、罚款帐、船钞帐、杂项收入帐和常关经费帐5种。民国20年,将海关经费帐分为关务及海务两种。民国31年10月《公库法》实施以后,遵照海关总税务司署令,江海关关务及海务经费帐,仅以记载预算经费范围内的收付款项为限,另外立了一个末了案件暂记帐,记载不属预算经费范围的收支。上海解放后,上海海关按照“支出会计暂行办法”试行将会计科目分为借方余额科目和贷方余额科目两大类。这种以会计科目为主要内容的科目制,实行了很长时间。遵照国务院颁发的文件规定,海关经费自1980年起改由海关总署管理和供给,列入中央级预算,在财务上进行五项重大改革。1985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颁发关于部分海关试行经费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并决定于1986年1月起在广州、上海、九龙、天津等13个海关试行。同年10月17日,上海海关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部门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实施办法》,自觉遵守审计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并且认真搞好税收财务大检查。根据《实施办法》,自同年第四季度起征统处、行政处、办公室、查私处、技术处等,及时向审计室提供税收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违章和走私罚没收入报表等资料。1987年9月17日制订《上海海关内部审计实施办法》。1995年8月,国家财政部“小金库”检查组经过一段时间认真检查,肯定了上海海关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得到好评。同年,财政部授予上海海关为“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财务处被海关总署评为“全国海关财务工作先进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