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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海关志 >> 第三编物品监管


第三编 物品监管

概述

江海关设立初期,主要管理船民携带进出口物品。鸦片战争后,上海被辟为对外通商口岸,外籍人员接踵而至,经商、设厂、传教,进入上海港的外籍船员越来越多。咸丰8年(1858年),清政府被迫签订《天津条约》。按条约规定,对海关税则进行全面修订,专门订立免税条款共12类,入境旅客带进自用、非出售物品,海关均予免税放行。光绪二十四年(18985月),由江海关兼管的大清邮政总局开办国际包裹收寄业务,江海关在总局内设柜台办理海关验放手续。民国8年(1919年),江海关制订《旅客行李章程》。从民国8年至民国37年,江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出境个人自用物品征税、免税的验放规定,进行了5次修订。对进出口邮包管理规定,进行3次修订。

上海解放时,对入境旅客,江海关凭“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1950年,江海关管理进境行李办法,被海关总署推广到全国口岸执行。1952年下半年起,自港澳邮寄进口西药急剧增加,翌年4月,上海海关制订《自港、澳进口免证西药限量表》,19548月起,此《限量表》经总署推广在全国各关试行。1960年,大批华侨从印度尼西亚回归祖国,国家对所有归国华侨携带进口财产、物资“从宽检查,一律免税”。同年,自香港、澳门邮寄进口的小包也大量增加。1963年起,上海海关执行海关管理局对华侨和港澳同胞旅客携带、托运、邮寄进出口物品统一规定,征税、免税验放尺度逐步收紧。特别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验放更紧。改革开放以后,各种身份旅客开始大量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通过海、陆、空、邮渠道大量进出口。自1988年海关总署在深圳盐田召开沿海海关关长会议后,把以往对非贸易性物品监管,由防范为主转向以促进为主。根据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决策,上海海关根据口岸特点,制订了一系列规范化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监管制度,在执行统一规定基本原则前提下,考虑现场特殊情况,区别宽严,避免机械刻板,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促进上海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为上海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监管方式逐步与国际接轨,改人工细查细验行李为红绿通道的通关方式;取消对国际航行船舶登轮联检制度,验放船员自用物品不登轮。1993年,虹桥机场海关和浦江海关旅检现场改卡口式通道为敞开直通式通道。1995年旅检改革及时吸取国际惯例,在空港、海港旅检现场着手“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准备工作,翌年1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通关规定》。机场海关又实施出境“一机两屏”(与安检联网检查行李)的新型监管模式,既加快通关速度,又有效地加强监管。在方便合法进出同时,有重点地打击旅客行李、邮递物品的走私违规活动。

1991年起,上海口岸出入境人员和邮递物品总数分别为:19911425175人次、4263587件;1992174004人次、3862440件;19932532293人次、5476856件;19942980623人次、5012218件;19953340475人次、5282600件。

第一章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种类
第二章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制度
第三章邮递物品
第四章印刷品、音像制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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