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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海关志 >> 第二编货运监管 >> 第四章报关管理 >>


第二节 管理制度

       

担保制度

宣统三年(1911年),江海关公布《海关对报关行管理条例》,并制定《报关行新守则》,规定报关行应申请具结:凡有意经营报关行的商行必须向海关申报所有人及经理人的姓名、籍贯、过去的职业和目前的住址,然后领取空白担保书;担保书要求有两家殷实可靠的商店签字担保;担保书填好后交还海关,由海关监督请商会予以核实;担保一经核实,该报关行即被授权经营报关业务。

民国12年(1923年)320日,江海关税务司赖发洛在向总税务司呈文中,汇报了当时一些报关行的状况和海关处罚的原则:“一些报关行并不满足于从商人那里取得的佣金作为报关的酬劳,而是想通过对海关少报的手法,却向货主收取全部应付的税款,从而攫取两者之间的税款差额,据为己有。江海关处理案件,立足于两条原则:处罚的轻重应与伪报所造成的损失相称;对明知故犯者经发现,处罚要重。如果有理由相信申报人不正确的报关是出于无知或粗心大意,可以从轻发落或免予处罚,给予警告处分。当被警告或轻罚超过一次后,再次被查获违反同样规定时,可以断定这是有意的,对他的处理就要严些。对报关行的处理通常要比对商人严厉,因为报关行应该熟悉海关手续,而商人了解甚少。”

民国15年,江海关为了加快传送提单、分提单、装货单、派司、发票并减少文件的遗失现象,在海关候单房内设立了报关行商专用箱。愿意独自用箱的行商应向海关总务课准单台申请,箱子上锁,只有他们执有专用钥匙。箱内存放经总务课送下的某个报关行独自的货物报关单据。按规定,箱子使用一个月,付给海关银半两,使用一年付银6两。

民国201120日,总税务司发布海关《管理报关行暂行章程》。章程中指明,凡个人或行号公司专营代人办理报关纳税业务者为报关行;规定凡欲经营报关行业务者应先具呈请书,向当地海关请领报关行营业执照,并应按现款交纳保证金或债券保证金,或当地合法报关行公会之保证向发照之海关先期呈交款项;现款保证金和债券保证金规定国币1000元至5000元,报关行公会之保证金由1万元至20万元。

对于该项章程,上海转运报关同业公会颇多反对。尤以保证金一项,除坚决反对现款保证金外,对于债券保证金要求按照债券票面计算,不得按照市价计算;对于营业执照国币10元,亦加以反对。各报关行又利用江海关新定统计报关单的时机,藉口抵制。在《管理报关行暂行章程》正式施行的民国11213日,同业公会竟有罢市趋势和发生其他纠纷情势。江海关急忙调派港口警察到海关维持秩序,多作解释,方告平息。海关还召集该公会代表加以商议,该公会始允嘱令各会员一律来关注册,并请领营业执照。鉴于南市报关行仅代报往来内地之货物,江海关准其应纳保证金最低数目减为国币100元。其余报关行仍遵照章程所定数目办理。截至当年6月统计,按章办理的报关行有232家。江海关依据《管理报关行暂行章程》还制订了《江海关管理报关商行暂行规定》,拟订了新办法:一是建立一个专门的登记台,来处理所有有关报关登记的事务。二是采用卡片索引制度,归档时将自理报关的中国商号归入(A)类,外国商号归入(B)类,报关行归入(C)类;每个卡片都附有相应印鉴卡片(F)和(G),每个商号指定在海关文件上签字的成员,各有一套专用卡片,其签字经过商号经理的核实;为便于立即查阅,另有一套签字卡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分别存在登记台和总务课的进出口部门;另有(D)类和(E)类卡片,分别记录中外商行、报关行的违法情事。这样,海关对商行和报关行的业务性质能立即查出,对申请书上的签名能快速有效的核对,对同一个人为几家商行签署能及时察觉并制止,并拥有任何一家违犯关章的完整记录。

民国21414日,总税务司署批准江海关设置“商行及报关行注册登记台”,并把办事细则、卡片索引和有关表格分送各大口岸研究,嘱各地海关根据当地情况酌情修改实行。同年616日,总署发文称:总税务司对江海关成功地采用《管理报关行商暂行规定》,感到十分高兴。

抗日战争末期,民国34611日,敌伪总税务司公布了《海关管理报关业章程》。因日伪迅即垮台,故该章程对江海关影响不大。抗战胜利后,同年1128日,江海关发布公告,将报关行申请注册有关各要点公布于众,要求行号公司或个人欲经营代客报关纳税业务者,应于布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备上申请书,向海关请领报关行营业执照;凡经呈准营业各报关行,不论其在江海关总关,或海关驻邮局包裹处,或其他支关等处执行报关业务,除报关行同业公会会员得由该公会缴付国币50万元作为全体会员保证金外,不入同业公会者每一报关行概须交付保证金国币5万元;并暂定江海关核准注册之报关行,以500家为限。

报关员考核制度

解放后,19491124日,《海关管理报关行暂行办法》公布。该办法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有关政治的内容,规定凡有反动行为,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属实者;曾违犯关章,受有重大惩罚未满3年者;以及海关员工之因案裁撤者等均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据此,有些行号被淘汰。上海可合格登记的报关行减为约200家。

上海海关在执行《海关管理报关行暂行办法》时,又采取下列办法加强管理:与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取得联系,凡报关行向该局申请登记时,必须凭海关所发的报关行营业执照;报关行向海关请领执照时,对于其组织、资本及设备等项严加调查;报关费须由报关行同业公会按期拟定,呈由海关核准发布。

19531215日起,上海海关奉命实行以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废除报单制度。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经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由该局接办旧有登记报关行号转业变更登记,并凭以向上海海关申请销案。自此,上海海关暂不再管理报关行。

198011日,海关正式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实施办法》废止,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按规定,必须请领的进出口许可证及批准证单,应随报关单附送海关。上海海关设立了申报台,接受报关,并于事前开始培训报关人员。

1985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使上海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更趋规范化。上海海关结合本口岸实际,实施管理规定,一是以法令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对其指定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报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报关员证件》后,方能办理报关事宜;三是有步骤地培训报关人员,搞好报关业务的基本建设。上海海关特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海关法规咨询服务事务所、集装箱等代客报关单位外,其他报关单位均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海关申报本单位自身的货物,不得代客报关。当时已有280多个单位向上海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同年,上海海关召开“实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授证大会”,对47个试行单位首批颁发了证书。鉴于一些报关单位准备工作偏急,为稳妥地进行这项改革,上海海关决定推迟于当年81日正式实行报关注册制度。到19861月底,上海海关对1020名报关员分10批进行了报关培训,其中925名经考核合格发给《报关员证书》。通过培训,建立了一支合格的报关员队伍,在协助完成海关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7910日,上海海关为了提高保税仓库的自主管理能力,制定了《上海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实行核销报关员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保税仓库的专职(责)记帐、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人员,经海关培训合格后,发给其核销报关员印章,凭加盖此章的报表、单证办理核销手续。规定核销报关员应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和海关对保税货物、保税仓库的监管办法,所填的报表、单据必须正确、齐全,向海关负责,并规定日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上述办法实施后,上海海关举办了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核销报关员培训班,108家寄售代销维修性质的保税仓库的142名负责向海关核销的报关人员接受了培训。同年12月,又制定了《上海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实行核销报关员制度的办法》,使这类报关员对其单位开展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以及核销事宜向海关负责。

1988年底,上海海关已批准注册各类报关企业共730家,经培训、考核、发证的报关员共2600多人。绝大多数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完纳税费,按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报关质量,推动广大报关员自觉遵守海关规定,上海海关对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向海关反映、通报有关进出口货物情况,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能如实向海关汇报的报关员,评为优秀报关员。19888月,上海海关命名表彰了4名优秀报关员。1224日,又召开“上海海关表彰优秀报关员大会”。向14名优秀报关员颁发了“优秀报关员荣誉证书”,对优秀报关员,除给予荣誉称号,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物质奖励外,上海海关还决定在第二年对报关员重新培训考核、发证时,给以免予培训考核、迳予换发新证的便利。命名优秀报关员的活动,受到了有关单位和广大报关员的普遍欢迎。

1992年,上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拟订了《上海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对报关员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即除上海海关及浦东海关和奉贤海关各按分管地区负责发放有关证书、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年度审核外,日常管理由上海关区的各口岸海关负责具体实施,经常在本关区内召集有关报关单位会议,宣传政策规定,考评报关实绩,通报交流情况,使报关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细则》规定,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上海关区的报关单位每年须向注册海关提交“年审报告书”和《代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报关员证》,申请年审。年审合格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由注册海关在《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印章,方可继续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细则》详细规定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年审不合格、违反海关法律和其他有关法规、犯有走私行为等情形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海关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权或取消其报关权。1994年度年审,上海关区8949家报关企业和7132名报关员通过了资格审核,领取了新一年度合格证。另有36名报关员因未通过海关的考核,被取消报关员资格,收回《报关员证》。

1995年,全面整顿清理报关市场,上海海关加强对报关员的日常考核,下发《上海海关对报关员日常考核扣分办法(试行)》。并按照海关总署文件精神,对代理报关企业90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其中1家代理报关企业因管理不善,为走私分子所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海关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779家连续2年未参加年审的自理报关企业取消其报关资格。同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1月至11月,上海海关共办理新企业注册83家,其中专业报关企业14家,代理8家,对2485名报关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发了《报关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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