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道路清扫
概述
20世纪以前,上海市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和商店的垃圾都倒在道路上,清扫道路时一并扫除。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在公共租界率先设置垃圾箱,并要求居民和商店将垃圾倒入箱内,减少了道路上的垃圾,有利于保持道路整洁,也使租界内道路清扫与垃圾清除逐渐分离,形成了专司道路清扫的工种。由于上海市区长期“三界”(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分治,租界的道路条件明显优于华界,在租界的个别地区后来还使用清扫机清扫道路,因而道路整洁程度较高。而华界道路较差,且清扫道路与清除垃圾合一,工具落后,人员不足,道路保洁水平亦较低。20世纪40年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统一后,道路清扫绝大部分使用人力,采取个人分段包干的方法,无统一清道标准,以扫“清”为度。
解放后,加强了道路清扫管理,针对解放前单一的个人分段包干的清道方法,创造了各种集体清道法、线性规划清道工作法等,并根据不同道路和周围的环境,制定了道路清扫等级、清扫标准、清扫定额等。1950年,根据不同路面和道路的交通等情况,提出了不同道路分别日扫1~4次和隔日扫1次的要求。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不同道路的保洁标准,确定了清道工人的劳动定额。80年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按街道商业繁荣程度、人流量、车流量等,将道路清扫划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的清扫规范和标准,道路清扫逐渐形成规范化管理。道路清扫、冲洗、洒水相配合,专业清扫与群众保洁相结合,使道路的整洁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1990年,部分道路清扫实行两班制,清扫保洁时间14~16小时;后又在部分重点地段实行两班半清扫保洁,达18个小时。清扫次数的增加和保洁时间的延长,有效地提高了道路整洁度。在北站、南京路、淮海路、四川路和外滩、豫园等重点清扫保洁地段的班组中,涌现了一批市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
为提高道路的整洁水平,1952年,在市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了废物箱,平均每只每天可收集约0.5公斤垃圾,得到了较好的效果,年底就设置废物箱5223只。此后,单用废物箱发展为二用(连痰盂)、三用(可放盆花)的;木制废物箱发展为水泥、塑料、不锈钢的;比较简陋的发展为带有装饰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废物箱的设置,不仅减少了道路上的垃圾,也为养成市民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的卫生习惯创造了条件。
道路清扫也从一把扫帚、一只畚箕,向使用扫路车发展。19世纪80年代,据记载租界已使用扫路车,但无实物留存。1952年,研制成功解放后第一辆手推扫路车后,扫路车逐渐从人力向机械化发展,小型逐渐向中型过渡,机械清扫与洒水、人扫相结合,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也改善了清道工人的形象。但是,因机械扫路车性能、质量的问题及费用较高等原因,1982年后扫路车减少,清扫面积缩小,引起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重视,引进和消化创新相结合,试制成一批效果较好的扫路车投入使用。
在发挥专业清扫保洁的同时,群众保洁从提倡自愿为主的每月逢三(3日、13日、23日)、逢九(9日、19日、29日)卫生日、集体轮扫人行道、星期四大扫除等形式,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198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各单位的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将群众保洁纳入依法管理,有效地保证了道路整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