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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财政税务志 >> 第七篇涉外财税


第七篇 涉外财税

概述

在宋代,上海尚属华亭县时,已设有市舶务、场和市舶司,对日本、朝鲜和南洋一些国家进出港口货物征收商税。元至元十四年(1277年),设市舶司于上海镇,并列为沿海七大市舶司之一。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放海禁,在上海设立江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船舶征税。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后,外商陆续来沪开设洋行,设置金融机构,开办各类工厂,从事商务活动的外籍人员随之增加,其经营业务逐步辐射到中国内地。上海从而取代广州成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港口。

当时,清政府由于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丧失或限制了对外商征税的权力。外商进出口货物只按协定税则所列品种采取值百抽五的办法征收关税,租界为免征洋货厘金地区,进入租界货物不再加税;转销内地的,加征2.5%的子口税后,途经各关卡不再缴纳常关税和内地通过税。外商自上海运中国土产到长江各口岸城镇,则按出口正税的半数缴纳复进口税。上海租界当局自立章程对地区内外商直接征税,中国地方政府不能进入租界收税。

民国初期,外商仍凭藉不平等条约,对中国政府新设的税种一再抗拒缴纳。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实行卷烟公卖,征收公卖费,外商也拒缴,征费交涉长期未能解决。民国10年,北洋政府财政部全国烟酒事务署通过与外商卷烟生产大户英美烟公司代表协商,订出《征收纸烟捐章程》后,设在上海的外国烟厂才开始向中国政府缴税。

民国16年,上海成立特别市政府,对在华界的外侨拒缴总捐(即后来的房捐)问题,与各国驻沪领事进行交涉,于次年造册征收。民国17年按国民政府的税法,上海对外商麦粉厂征收麦粉特税。民国201月,国民政府通令裁厘,扩大统税税种,上海地区外商生产烟、酒、棉纱、麦粉、火柴等产品的照缴统税。民国25年,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上海外商拒绝报缴。民国348月抗日战争胜利,上海租界不复存在,外国企业和侨民按中国政府的税法完纳各税。

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自主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外商企业依法征税。当时共有外商纳税单位838户,除无国籍者外,分属33个不同国籍。以后,由于美国政府对上海等沿海港口实行封锁禁运,在沪外商难以继续经营,陆续转让或清理歇业。到1961年,征税的只剩外商英国汇丰、麦加利和侨资东亚、华侨4户银行。

196610月开始,中国先后与巴基斯坦、希腊、保加利亚等国签订海运双边协定,双方轮船在对方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在税收上采取互免。从197471日起,对外籍轮船从我国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与我国签订海运双边协定的轮船运输收入,相互按协定的征免税规定办理,上海市均按照执行。

1978年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上海市执行国家于1980年、1981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流转税和地方税,按1958年前国家公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规定执行。198411月,上海市列为沿海14个开放城市之一。对外商投资在闵行、虹桥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以及投资在老市区开办的生产性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分别给予减、免税优惠。198610月,上海市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确认后,在税收上再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9904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上海宣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决定。为加快浦东新区建设,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税收减免优惠,分别作出了专门规定。

19914月,国家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待遇和统一税收管辖原则。上海市于同年7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新的所得税法实施。

为加强涉外税收管理,1950年国家统一税制后,在上海即由专职税务部门办理涉外税收工作。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涉外税收业务不断增加,市税务局又专门设置涉外税务机构,负责外税征管。19894月起,为促进区、县加快利用外资和便于就地管理,将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负责管理。

随着涉外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计算所得,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财政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上海市财政、税务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自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后,至199310月底止,经税务登记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有6114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847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859户、外资企业408户。经税务登记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有1155户,其中常驻代表机构1052户、承包工程的外商73户、外国银行分行和保险公司分公司18户、外国管理集团机构12户。涉外税收收入,自1980年起逐年增加,到1993年底,累计外税收入为85.83亿元。

1994年开始,涉外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与国内居民、企业一样,统一实施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1031日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海市如期按新的税法执行。

第一章涉外税种
第二章外税征管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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