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制订和修改税收法规,调整税目、税率,批准减税、免税等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沿用清代旧制,国家赋税由各省财政厅实行报解制度,后改为中央专款制度。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上海地区的统税归财政部苏浙皖区统税局主管。民国26年底,上海沦陷后,伪市财政局袭用原来国民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地方税捐由市财政局主管,属于中央收入的货物税和各种直接税,分别由财政部上海货物税局和上海直接税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和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施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包括建国初期集中统一税收管理体制,1958年的改进税收管理体制,1961年的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1970年的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和1977年又重新收回了税收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