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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财政税务志 >> 第六篇税务管理


第六篇 税务管理

概述

我国历代赋税,都由中央政府直接征收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上缴。清代的各种赋税属中央收入。田赋由地方官员负责征收,层层加码,名目芜杂,征收手段与方法也多种多样,农民负担很重。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基本沿用清代的赋税制度,但军阀混战,政出多门。当时上海属县制,税捐征收也极为混乱。民国16年(1927年)上海建市后,上海特别市财政局成立,地方税捐的征收管理,按地区设稽征处(所)办理。国家税的征收管理,由国民政府财政部按税种建立直属征收机关负责,地方无权过问。民国26年八一三抗战后,上海沦陷期间,伪市财政局袭用原来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方法,既增新税,又加税率,盘剥人民。民国348月抗战胜利后,上海市财政局除对日伪统治时期和租界的旧税进行整顿外,并根据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整理地方税捐。税法由国民政府公布,征收细则由上海市政府拟订,报送财政部核定后施行。

1949527日上海解放,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决定暂时沿用原来的税法收税,以迅速取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政策和决定,结合实际,制订了《上海市营业税稽征暂行办法》、《上海市房捐暂行征收办法》等进行征收。在税收征管上,针对当时国营经济比重不大、私营经济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管理差别很大的情况,按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实行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种征收方式。税收在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利用、限制、改造的作用。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了绝对优势。19586月,中央为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对税收管理体制作了改进。上海市也制订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草案),公布试行。同年9月,全国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统,税收征管也相应简化。1961年,根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央提出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上海市对1958年实施办法草案的执行情况作了检查改正。1962年,为适应经济调整的需要,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全面加强监督,同时检查了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清理了农村税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合理的征管制度被批判为“繁琐哲学”,整个税收管理工作受到削弱。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务院于197711月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收回了已往下放的权限。上海市财税部门检查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了有的减免税不当的案件。19829月,上海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制订办法,进行了全市工商企业的税务登记。19833月,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制订了《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在此前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1983年关于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通告,进行了两次税收大检查。1985年以后,每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8610月,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制订了《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使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有了新的进展。19889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体经营的偷税抗税行为开展专项斗争。市人民检察院也在这个月会同市税务局建立了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市、区(县)两级税务检察室。1989年还建立了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各区、县税务部门建立稽查中队,以加强对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上海市在税收征管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市税务局对城镇集体企业,为鼓励其安置待业知识青年,作出税收照顾;对乡镇集体企业,为扶持其发展,作出征免税的规定;对集市贸易,制订了在税收上保护合法经营,限制、打击违法活动的各项办法;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二步利改税;为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对联营企业的税收作出了规定;对个人租柜经营冒用企业名义的,在税收上加以限制;对个体户税收作出加强征管的十条措施;对临时经营的行为在征收营业税时,带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也作出了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些规定。

1990年年底为止,上海市经税务登记发证的纳税户共有195456户,按企业的性质分:国有企业有17272户,占8.8%;集体企业有62173户,占31.8%;私营企业有1511户,占0.8%;个体经营的有109594户,占56.1%;联营企业等有4906户,占2.5%

40多年来税收管理的历程表明,征管工作总是同税制的变革相适应。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50年代,税收采取复合税制,税收征管逐步健全、加强;在对私改造期间,针对经济成分的多种形式,实行了多种税、多次征,税收征管相应完善;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税制趋向单一,征收管理逐渐简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在经济上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在税收上再次采取了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税收征管工作也随之加强。事实证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总是适应和服务于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收管理呈现了加强——削弱——再加强的马鞍形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展,税收征管工作也要相应地发展变化,把“征收、管理、检查”集中于税务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已不适应复合税制的推行。为此,市税务局于198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确立检查与征管两分离的原则,先在一些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建立查帐组,形成检查系列和征管系列的分工运作;1989年在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建立查帐税务所;1990年又制订了《上海市查帐税务所工作规程》,上海市税收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模式初步形成,强化监督,推进以法治税,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一章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章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征收形式和专管员责任制
第四章税收征收
第五章税务检查与复议
第六章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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