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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财政税务志 >> 第五篇税捐厘赋


第五篇 税捐厘赋

概述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熙宁十年(1077年),秀州(今浙江省嘉兴市)所属十七务中,有华亭、青龙和上海酒务,为宋代工商税收的主要税种之一。青龙镇(今上海市青浦县旧青浦镇)当时的税收为15879贯,占华亭县商税收入的一半。南宋绍兴元年至三十二年(11311162年),华亭县杂税定额为钱48463贯。元至元十四年,上海镇设市舶司和商税局,征收商税。从至元元年至三十一年(12641294年),华亭县和改为松江府后,杂税征额银钞544323两。明洪武三年(1370年),松江府在田赋秋粮内输纳军用布30万匹。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松江府杂税定额为银钞85432锭。明天顺元年至成化八年(14571472年),松江府杂税为银钞117910锭。

清代征收的主要税种,在咸丰以前有地丁、钱漕、关税、盐课。也有杂赋,但数量甚微。咸丰以后,上海的社会经济已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上海开埠以后,税捐种类从以农业人口为课征对象的田赋、盐税等税种,向以商品为课征对象的厘金、牙税、交易税和码头捐等税种发展。咸丰六年(1856年),曾国藩以上海商贾云集,交易频繁为由,向清政府奏准开征厘金。同治元年(1862年)上海设立江南捐厘总局,次年改名为淞沪捐厘总局,光绪八年(1882年)又改名为上海货捐局。这时,税务关卡林立,货物每经一处都要抽取厘金。厘金的捐率一般为1%,即“一厘”。

民国时期,上海税捐的征收,随着政局的变换,可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从民国元年(1912年)~15年,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上海的市政机构一再改组,税捐征收除沿袭清制外,还陆续开征了一些新税,有烟酒税、印花税、屠宰税、证券交易所税等。南市、闸北、吴淞、浦东等各管辖区域为了增加收入,自设的税捐也有40余种,如公厕捐、慈善捐、浦东庙捐、箩间捐等。民国16年~26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11年中,国民政府财政部实行国家税与地方税分管。上海特别市政府执行财政部的规定修改旧税,建立新税。废除厘金与一些杂捐杂税,改为征收房捐、车捐、船捐,新设统税、营业税、所得税、地价税等,形成了保证当时财政需要的国家税和地方税体系。抗日战争爆发,上海沦陷,在日伪统治期间,强制征收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沿袭和新设的各种税捐达55种之多。抗日战争胜利后,从民国349月~385月,国民政府的税种仍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家税包括盐税、关税、直接税和货物税4大税系;地方税以田赋、房捐等多种税捐组成。上海市政府通过对地方各税的整理,开征的有筵席税、娱乐税、旅栈捐、码头捐、房捐、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地价税和契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的性质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发展经济和城市建设服务。

19491957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的是复税制。解放初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原征收的旧税种,一面暂时沿用,一面积极整顿,逐步改造,先后废除了一些苛捐杂税。同时调整了房捐的税率与货物税征收的品目,制订了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地产税和车船使用捐等新的单行法规。19501月,上海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了基本原则,奠定了基础。1953年,贯彻政务院关于修正税制方案,在工商企业中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税目;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对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改征城市房地产税。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简化征收办法。1957年,又选择电线、热水瓶等一些工业产品进行试点,解决计税价格不合理,中间产品计税复杂等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生产核算和简化税制。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有制经济占绝对比重,但税收的作用被忽视,几次改革,走的都是一条简并简化的路子。1958年,上海执行中央关于“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陆续作了简并。“文化大革命”中,又把已经简并了的税制当作“繁琐哲学”和“管卡压”进行批判,致使税种越来越少。1973年,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这样,对国营企业当时只征1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种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制度为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经济发展新形势,积极进行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12月,根据财政部的部署,上海市税务局在轻工机械公司等单位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以后又在1983年、1984年相继实施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把原工商税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1984年,在作了上述税制改革后,紧接着在1985年,工商所得税又分出集体企业所得税,新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以及城市维护建筑税。19869月,将工商所得税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新设个人收入税。1987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开征房产税与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私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税,19914月把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特别消费税,逐步按照税收调节经济、积累资金的需要完善税制。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各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

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税制又作了重大改革。从11日起,将原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从41日起,又将流转税的内容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一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和股份制等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只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和国有小型企业上缴的承包费。

上海开征的各个税种、税目,都是按中央政府制订的税法、税制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在税收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或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规定。虽然在1958年和1970年中央也曾下放过一些税收管理权限,但不久,在1961年和1977年又都分别收回了下放给地方的权限。

第一章流转税
第二章所得税
第三章财产及行为税
第四章农业税
第五章其他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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