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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财政税务志 >> 第四篇财政管理 >> 第八章会计管理


第八章 会计管理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颁发过《会计法》。民国16年(1927年)7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制订《会计规程》,在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抗战胜利后,上海市政府设立会计处,对政府机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事务,实行主计制度,进行垂直管理;政府会计按国民政府主计处制订的规定执行;市属公营机关的会计也着手管理,但会计制度未正式核定。

上海解放后,会计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不同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建立会计制度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管理体制、财务制度的变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断作了修订和充实,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上海市实际情况的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会计、工商企业会计、街道集体企事业会计、农业会计等核算体系,按部门、分行业予以实施。同时,在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逐步应用和发展会计电算化,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老财会”在算帐]

第一节 会计管理体制
第二节 预算会计管理
第三节 企业会计管理
第四节 农业会计管理
第五节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节 会计电算化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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