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财政管理
概述
上海市地方财政管理,包括历届政府的预算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基建拨款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信用管理、会计管理和其他财政专项管理等内容。
清光绪、宣统年间,上海南市地区由马路工程局改组成立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和上海城自治公所等市政机构,实施招商承包税捐,筹集和管理修建市政设施资金等财政活动。
民国2年(1913年),上海南市市政厅和闸北市政厅根据北洋政府财政部发布的统一预算册式,编制和执行经董事会通过的预算书,开始有了地方财政管理的制度。民国16年7月,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后,从民国16~26年,按照国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编制了历年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预算收支初具规模,制度管理和业务管理也开始形成。
上海沦陷后,日伪统治不稳定,财政收入不正常,主要依靠伪中央政府的拨款补助,以维持支出。有的年度虽也编制预算,但常因日军特务部临时指定支出用途,预算管理不能自主,形同虚设。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军费支出浩大,通货膨胀,预算经常调整、追加,变动频繁,增税加捐案不断提交市参议会要求通过,预算管理实际也无法执行。
上海解放以后,财政管理突破了以往仅限于预算管理的范围,管理领域扩展到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调节和监督。财政管理的内容扩大为:预算管理,包括企业财务计划管理和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除执行全国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外,还因地因事制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订适合上海地方实际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指导,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各系统、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开展日常业务交流活动。各个时期财政管理的具体内容,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动而相应改变。
财政管理体系的逐步形成和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上海解放初期,旧的预算管理制度已被摈弃,新的尚未建立,地方支出曾一度实行凭首长批条报销的临时措施。1949年10月,全市经费支出的月度预算,经市人民政府行政会议通过执行,并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代理市库。1951年,执行政务院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开始建立包括市属各行政单位预算在内的市一级预算管理制度,区级机构和事业单位仍实行报帐制;大型国营企业财务由中央或华东大区的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少数地方国营企业财务则由主管部门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1953年,贯彻全国财经会议精神,建立了全市的预算管理制度。1955年第四季度,建立区级预算管理制度。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活动参照国营企业的财务制度,在业务上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代为管理。1958年,中央对经济和财政体制作了重大改革,一部分中央企业下放给上海市管理,相应扩大了地方财政管理的范围,企业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成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预算管理受到严重干扰,各项管理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而无法执行,改为执行财政部军管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通过拨乱反正,财政管理得到恢复和加强,并有新的发展。1986年9月,还建立了乡(镇)级预算管理制度。至此,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上海市地方财政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预算管理体系,并扩大和完善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信用管理和会计管理等制度。
调整分配关系,扩大国有企业财权,增加企业财力。上海解放以后,在地方财政管理中贯串着处理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50年代,建立过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后来由于国家财政困难或体制改变,这些制度先后被取消。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方和企业有了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开始下放权力和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79年,本市工商企业在全面恢复企业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试行了不同的利润留成制度,有“全额利润留成”、“基数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以及对冶金和纺织工业实行全行业的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1983年和1984年,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从1987年起,改为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又重新调整了分配关系。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流动资金供应和专用基金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的改革。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试行了“预算包干”、“财务包干”或“经费包干”等办法,包干后的节余由上缴改为留用,从而调动了这些单位的理财积极性,预算由全额或差额管理形式向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过渡。
改进管理手段,由单纯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管理转换。建国初期,国家为解决财政经济困难,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后来又因纠正经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需要,对财政管理采取了一些临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理财积极性。从1949年5月上海解放到1978年底,这一时期的财政管理,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在1979年以后,国家调整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财政管理方式。使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的内容有:各种利润留成率的确定,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财政信用的建立和扩大等。特别是1984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税务工作支持经济发展的十条改进意见,更使财政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从1981年起,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需要,恢复中断了三十多年的注册会计师制度,陆续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财税咨询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的出现,既减少了各级财税部门的事务工作,又为我国的会计管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创造了条件。
四十多年的历程,反映了上海财政管理的建立、发展、削弱、恢复、改革和加强的过程,为财政任务的完成,为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服务和监督的作用。财政管理从单一的预决算管理逐步扩展为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