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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审计志 >> 第二篇内部审计


第二篇 内部审计

概述

19世纪后期,在我国以西方企业管理为模式的银行和造船厂、兵工厂、矿山等大型企业,已开始在内部设有稽核之职,负责对本单位的企业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检查、稽察、评估,以存利去弊。民国时期在上海地区的公私银行、大型企业和国计民生重要部门,如中国银行,中央银行,招商局,京沪、沪杭甬铁路管理局,江南造船厂,申新纺织公司等单位,都有专司稽核的部门,实行内部监督制度。这些单位的稽核、监督,一般分为:内部专司稽核部门的监督;董、监事会的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的监督。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之前,上海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19846月,上海市审计局建立后,在审计机关的组织推动下,市冶金工业局、市港务局、金山石化总厂、第十钢铁厂、市第一百货商店,于1984年下半年起,率先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随着形势的发展,内部审计队伍不断扩大。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内部审计机构1520个,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4954人,其中专职审计人员2623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占20%。此外,上海市郊各县乡镇一级政府也陆续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乡镇企业的审计检查。

第一章民国时期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新中国建立后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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