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审计沿革
早在清末,清政府曾派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考察内容中也包括西方的审计制度,后拟设审计院,并订定审计院官制草案,但未及实行,清政府被推翻。在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参照日本和欧美等国审计建制,逐步建立起我国近代审计体制。民国3年(1914年)5月,北洋政府公布约法,规定:“国家岁入岁出之决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这是我国审计权力列入根本大法之始。同年10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对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对审计法又进行修订增补。民国27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审计法》,在“监督预算之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核计算、决算;稽察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守之行为”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审计形式也较为多样,既有事前审计,又有事后审计;既有送达审计,又有就地审计;既有书面审核,又有监视、调查、检查等实地稽察。其中就地审计又包括经常派驻的就地审计、分组办理的巡回审计及不定期的抽查审计3种。在审计中采用“三审制”的基本程序,即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如上海市审计处,由佐理员(兼股长)进行初审;协审、稽察(兼组主任)进行复审;审核会议为终审。在审计方法上重视帐、证、表联系起来进行检查,把审计的重点放在是否符合预算和法令方面。
民国元年9月,北洋政府国务院宣布成立审计处,隶属国务总理,掌管全国会计监察事务,各省设审计分处。当时上海隶属江苏省,有关审计事宜由江苏省审计分处管辖。民国3年6月,中央审计处升格为审计院,隶属大总统,并撤销全国各省审计分处。审计院下设三厅:第一厅负责审查财政部、外交部、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第二厅负责审查陆军部、海军部、交通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第三厅负责审查内务部、司法部、农商部主管的全国收支计算事项。审计权集中在中央,对于审计院决议应赔偿的,大总统可以下令特免,审计无独立性。当时上海地区未设审计机构,由财政、财务、会计等监督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具体审计监督事项。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由审计院直接派员办理。如财政部所辖的江海关、上海造币厂、全国烟酒事务署驻沪办事处和教育部所辖同济大学、南洋大学等单位的经费,由审计院第一厅负责审查核销。交通部所辖上海电报局、上海邮政局等和陆军部直辖驻沪仓库等单位的经费,由审计院第二厅负责审查核销。司法部所辖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等和内务部所辖上海兵工厂等单位的经费,由审计院第三厅负责审查核销。
民国16年7月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在市府秘书处的第三科设审计、稽核两股。审计股主要职权为:掌管全市预算、决算事项和勘估监算事项。同时特设法令审查委员会,制定各项会计、审计等办法。国民政府于民国21年公布审计处组织法,恢复设置地方审计机构。上海市审计处民国24年4月成立,市府秘书处原设的审计股停止工作。民国26年国民政府审计部按照审计处组织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审计办事处和国营招商局审计办事处。审计部各地方审计处和审计办事处还在有关机关设驻审室,如审计部派驻京沪区铁路局就地审计人员办公室,国库总库审计办事处驻上海国库审计人员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处派驻市库审计人员办公室等。对一些未能派员驻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则有重点地开展巡回审计。抗日战争爆发后,上海沦为孤岛,审计处业务停办。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审计处重新筹建,恢复工作,直至1949年5月上海解放。
建国后至1984年6月前,上海地区未设立政府审计机构。
1952年10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设立监察机构——财政监察科。1953年3月,改设财政监察处。1954年底,该处分设两个科,其中第二科主管现金检查工作。1956年财政监察处内改设财务监察、事业财政监察和秘书3个组,另在全市18个区设区财政监察员20人。1959年1月28日,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合并为市财政局后,未设财政监察机构。1979年4月16日,财政部在合肥召开财政监察工作座谈会之后,市财政局又重设财政监察处,全市各区、县财政局亦设财政监察机构。
1983年6月27日,上海市审计局筹备组成立。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机构的基本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于1984年2月9日撤销财政监察处,各区、县财政局也相应撤销财政监察部门。1984年6月15日,本市各级财政局原属的财政监察工作,正式转入各级审计机关(筹),其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亦相应转至各级审计机关(筹)。1984年6~9月,上海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审计局先后成立并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