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国家(政府)审计
概述
上海正式设立政府审计机构,始于民国16年(1927年)7月上海市特别政府成立后,在市政府秘书处的第三科内设审计、稽核两股。民国24年4月,审计部上海市审计处成立,负责办理上海市内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的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工作。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该处的业务一度中断。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审计部决定重建上海市审计处,并于民国35年5月,重新开办审计业务。审计部对不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设审计办事处。审计办事处按事务的繁简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审计办事处的组织、等级与审计处相同,乙种办事处由驻外协审兼主任。审计部及省审计处、审计办事处还对性质重要、收支繁杂的下属机关派驻人员,办理就地审计事务。另外,限于人力物力对未能经常派员驻审的机关和重要企事业单位则开展巡回审计。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处派顾树桢负责接收原国民政府审计部上海市审计处,该处秘书吴秋阳留守移交。当时体制上主计、审计、会计(简称“三计”)独立。为了有步骤地、慎重地、合理地进行管理,撤销了审计处,并将市财政局会计室和市府会计处合并,改为市财政局会计处,改变了“三计”独立的局面。在此后的一段时期里,审计监督由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会计检查或财政监察代替。
1983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决定建立市、区、县审计局。并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审计机关筹备组,以市财政局监察处为筹建工作班子。经过一年时间的筹建,上海市审计局于1984年6月18日正式成立。至同年9月底全市22个区、县审计局相继成立,标志着上海市的审计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上海市各级审计机关建立后,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履行审计职能,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市审计局重视业务制度建设,制定了各种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定、规章和制度,使审计业务工作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至1990年底,共审计了10552个单位和项目(不包括新开工、停缓建基建工程审计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6.22亿元。其中应上缴财政7.73亿元,已上缴财政6.39亿元。与此同时,各级审计机关还注意抓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干部清正廉明的形象在社会上受到赞誉。
为了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署于1986年4月28日在上海设立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在审计署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在沪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至1990年底,共查出违纪金额10.43亿元,其中应上缴财政金额3.42亿元,已上缴财政2.57亿元;减少财政补贴和核减工程投资1.2792亿元;查出万元以上贪污案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