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志 >> 上海审计志 >> 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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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志为上海市审计专业志,上限不限,下限一般至1990年,部分延至1993年。重点记述19846月上海市审计局建立后本市的审计活动。

(二)本志由于审计专业的特殊性,在篇、章、节的设置中,机构、业务有分列在各篇、章的,也有合列在同篇、章的。

(三)本志以目前审计系统习惯沿用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为分类方法,需重点反映的内容单列篇或章予以记述。专业分类中,节以上以审计的对象分(如工业交通企业审计等);节以下的目均以审计内容分(如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

(四)在记述专业审计时,为能体现内容的完整性,主要记述审计的依据(或社会背景)、审计出的问题、处理结果和社会影响或效果等。

(五)本志不设人物篇,采取以事系人的记述方法。

(六)本志中的年、月、日及出现的金额等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1949527日以前先写历史纪年,后注公元纪年。如“民国25年(1936年)”。所列金额一般以万元为单位(建国前除外),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七)本志中的建国前指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建国后指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上海解放后指1949527日以后。

(八)本志记述查处的各类经济案件,均以当时的政策、法规为处理依据。

(九)编入本志的资料,均系实际发生的事实,为尊重历史,凡涉及到部门、单位名称的,也据实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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