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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至2006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实有人员3423人(不包括铁路检察系统)。其中检察官2392人、书记员507人、司法警察209人。检察干部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7.9%,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339人。全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4035人,提起公诉17517起26659人。其中批准逮捕“八类”(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4331人,提起公诉2865件4605人;批准逮捕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非法证券等经济犯罪嫌疑人1067人,提起公诉1138起1641人。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474起524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409起,副处级以上要案81起(含局级干部5起);渎职侵权案件28起(含大案16起,要案3起;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19起19人)。共立案侦查行贿案件47起,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追逃追赃工作,追捕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人到案,其中包括潜逃境外的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8507万元。共开展个案预防178件,开展系统预防31件,在市、区两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专项预防25件。向有关单位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规、立制建议102件,被采纳95件。年内市检察院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制定《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意见》,狠抓落实,依法查办该类案件。如原闸北公安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原副所长殷国荣、原副所长李顺荣和原民警施国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闸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长姜庆祥徇私枉法案和宝山公安分局庙行派出所原警长毛文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5·11”聚众斗殴案、李斌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石秀山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与市纪委等单位联合制定《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实施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在洋山深水港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创双优”活动,推进优质廉洁工程建设。全年共发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2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捕485人,追诉29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2件。全市19个基层检察院已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扩展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渠道,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1起。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18起,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58起,提出检察建议53件;对1258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继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对5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并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分庭分案起诉制度;与团市委、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建立对不捕、不诉后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衔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三类案件”向“五种情形”拓展。从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决定、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向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拓展。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完善以案件督导督查、办案预警、评估考核和效能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规定统一的信息化办案软件,保证执法流程规范、质量保障规范、跟踪考评规范、责任追究规范。全市检察人员集中脱岗培训3000余人次,所有新进检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再上岗。高度重视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员等检察专门人才。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评选出42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检察机关有3人位列其中;另有1人被授予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1人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诉人”。
(丁雁)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活动】 2005年7月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以专项工作为抓手,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新领域、新罪名案件。2006年,共查办“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确定的重点案件20件。大多与重大经济犯罪相关。如闵行区检察院从偷逃税收违法现象背后,查办5件财政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玩忽职守、受贿的案件,其中4件案件成为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房地产交易领域的同一收税环节中查办人数最多,偷逃税收最多的串案。嘉定区检察院查办的嘉定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原所长陆德明玩忽职守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传销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案涉及资金达人民币1.2亿余元,导致受害人多次上访有关部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丁雁)
【检法刑事诉讼案件信息交互系统启动】 市检察院积极开展与相关刑事司法部门共同开发、建设信息交互平台的工作,年初,确定检法业务信息交互的内容,制定总体设计方案和技术实施方案;9月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启动“检法刑事诉讼案件信息交互系统”项目开发工作,旨在利用市公务网平台和上海检察二级专线网,实现全市各级检察院与对口法院在诉讼环节中的信息交互与共享。2006年为一期,主要完成全市19个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在一审诉讼环节中的数据、法律文书等信息交互与共享,包括《开庭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网上实时交互;二期将完成检察分院、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之间的数据交互以及诉讼全过程的信息交互;三期将实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案卷查询、抗诉等功能。
(丁雁)
【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为构建长效的防控行贿类犯罪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市检察院于1月建立全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对社会免费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有关情况。自该系统建立,至年底共接受社会各方查询38次,涉及查询单位210个、个人274人,并根据要求出具答复函。
(丁雁)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更名】 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及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的通知》和市编委《关于全市各级检察院机关内设的渎职侵权检察机构更名的批复》,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于11月底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名后原机构级别维持不变),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副局长的任职手续。
(丁雁)
【查处张伟民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5—2005年,张伟民在先后担任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嘉定分局局长兼嘉定烟草糖酒有限公司经理、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列工程项目、虚假报销等方法侵吞公款共计199万余元;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352万余元;以其妻子之名在境外存款折合344万余元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财产共计1328万元。市检察二分院于6月22日对张伟民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市第二中级法院于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民构成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隐瞒境外存款罪”作出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隐瞒境外存款罪”列入其中。该案是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刑的该类职务犯罪案件。
(丁雁)
【查处刘刚受贿案】 2003年11月—2005年12月,刘刚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保卫处处长、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安防产品集中采购小组组长、安全防范技术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市农行安防产品集中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4万余元,并为涉嫌行贿的单位在市农行安防产品招投标及设备采购业务中谋取利益。1月7日,市检察一分院对刘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1月23日批准逮捕,6月27日以受贿罪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案被列入全国银行业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件。
(丁雁)
【破获公安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窝案】 闸北公安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原副所长殷国荣、原副所长李顺荣、原民警施国安在任职期间,明知李国启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收受李国启的好处费,放弃职守,不予查处,并将警用无线电台借给李国启使用,从而使得李国启等人多次逃脱公安机关的查处,导致该赌场规模不断扩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并在赌场发生重大持械斗殴事件。该案经闸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闸北区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判殷国荣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李顺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施国安有期徒刑1年。该案是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首起公安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窝案。
(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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