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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 >> 上海年鉴2007 >> 四十、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


(二十)民间组织管理

       

    【概况】    2006年,新增民间组织654家,其中社会团体16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78家、基金会10家。全年注销民间组织265家,其中社会团体4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0家、基金会1家。全年撤销民间组织2家,其中社会团体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至年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共有7901家。其中社会团体306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760家(含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30家)、基金会75家。此外,有民政部委托上海日常管理的全国性社团23家、社团分支(代表)机构43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基金会1家、基金会分支机构1家。年内,市社团局在市级民间组织中首次开展网上年度检查。截至630日,应当参加2005年度检查的1318家市级民间组织中有1278家完成网上年检信息的填报工作,填报率为97%。在完成年检的1271家市级民间组织中,年检合格1229家,基本合格30家,不合格12家,合格率为99.1%。其中完成年检的964个市级社会团体中,年检合格963家,不合格1家,合格率为99.9%;完成年检的58家基金会中,年检合格30家,基本合格25家,不合格3家,合格率为94.8%;完成年检的249家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年检合格236家,基本合格5家,不合格8家,年检合格率为96.8%。全年共受理民间组织案件81起,立案查处7起,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拟实施行政处罚的6起(撤销登记2起、警告处罚1起、进入行政处罚程序3起)。年内,根据执法实践完成《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案例集》的编写,对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能力起到较好的作用。市社团局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一门式”受理服务制度和建立民间组织成立听取管理处意见、新成立民间组织负责人谈话、住所现场勘查等制度,严把民间组织准入关。6月,制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12月制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涉外民间组织监督管理。9月,市社团局针对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中发现的财务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5月与市教委协商处理停止办学的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事宜,并就国际学校登记试点问题协调制定操作办法和意见。年内,市社团局为推进民间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和进一步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首次开展先进民间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经自荐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评选小组审定,198家民间组织被授予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市社团局先后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为新成立的基金会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积极与财税部门沟通,为基金会争取税收优惠;联系有关媒体,帮助基金会解决年检公告难、基金会建立秘书长例会制度等。9月,制定下发《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全市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

    (洪玲)

    【开展加强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试点】    2006年,市委决定在部分区域和领域开展民间组织枢纽式管理试点工作,探索民间组织社会化管理体制。枢纽式管理,即在政府管理部门和民间组织之间设立一个管理载体,通过其服务与管理一个系统、一个领域的民间组织,行使一部分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并把民间组织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向政府管理部门反馈。使管理载体成为加强党建工作的支撑、完善双重管理的依托、凝聚各类社会成员的载体和实现合作共治的平台。11月,市委组织部、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社会服务局、 市社团局联合制定下发《加强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对试点工作意义、原则、重点及试点单位、责任主体、试点时间等提出要求。被确定的6个试点单位分为3种类型:已组建联合会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商业联合会,责任主体是市经济委员会;需要新组建联合会的市人才服务联合会、市工商服务联合会,责任主体分别为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在虹口区对未经登记社区活动团队进行试点,在普陀区对区级登记管理的民间组织进行试点,责任主体分别是虹口区委和普陀区委。“意见”明确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党的建设、功能定位、提供保障等3个方面开展。一是试党建。理顺民间组织党组织挂靠关系,发挥民间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探索与创建开展党的社会工作的方法,健全民间组织党建工作体系。二是试功能。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联合会、协会的性质定位,理顺三者间的关系,通过试点发挥好联合会党建功能、日常管理功能、自律规范和协调服务的功能。三是试保障。试点工作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有增有减、费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给予管理枢纽以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的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细化并完善保障方面的方案。

    (沈玉燕)

    【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    11月,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规定”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将上海的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4类:(1)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2)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密切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行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设立。同一行业在市内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行业协会。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3)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4)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该类社团原则上应从严掌握,一般以联谊会命名。对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边缘的、交叉的、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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