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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6年,市统计局围绕“十一五”开局年目标任务和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从两方面继续抓好经济监测和预警分析。(1)加强月度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做好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预警监测。(2)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效益、就业、收入、价格等专项工作的统计监测,并取得较好效果。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抓紧做好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完善普查方案,搞好普查试点,选好普查人员,做好干部培训和宣传工作及数据处理准备、摸底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研究形成《上海市科教兴市指标体系》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各区县科技创新实施情况的统计评估,首次完成有关科技创新区县统计评估综合报告,提供有关部门作为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参考材料。为定量反映全市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发展趋势,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张江创新指数”研究和测算工作,初步形成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对“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调研和试算工作,完成2002—2005年资料采集和循环指数试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上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由3个层次、6个大类、24项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结构和内容。研究起草(2007—2009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初步建成“电子统计”项目的基础运行平台,内部网从原来百兆网提升为万兆网。实现区县统计局与市统计局网络互联。全市统计报表网上直报的企业单位覆盖面不断扩大。统计网站强化信息服务功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和基础工作,制定印发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涉外调查法规的宣传;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先后组织开展房地产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服务业统计和涉外社会调查的110家次专项检查,依法查处16家违法单位;先后对3个区的政府统计工作进行巡查;继续完善区县生产总值核算“下算一级”工作,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
(吕辉文)
【实行服务业统计改革】 2006年,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及其三年行动计划,市统计局确定以普查为基础,从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入手,逐步扩大服务业统计覆盖面,采取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核算指标和主要发展水平指标共存,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行业统计互补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细化服务业行业分类,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和数据采集渠道,准确地反映上海服务业实际水平的统计工作改革措施。制定包括信息、文化、金融、房地产、物流、中介、旅游、航运和会展等九大重点服务行业的统计分类标准,并按此对各专业统计的数据进行梳理整合,初步完成九大重点服务业总量数据的测算工作。改进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采用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方法,建立社会服务业统计年报、半年报定期统计制度,定期调查单位的经济总量占80%以上。基本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统计调查数据能够较准确地反映上海服务业发展的情况。
(吕辉文)
【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 9月,市统计局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于9月组织开展能源消费专项调查,该次调查涉及除工业、农业以外的所有国民经济行业,调查单位达25万家。调查采取“条块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统计局分别负责对其下属和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深入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对基层调查表开展集中联审,保证调查方案的落实,有效地控制数据质量。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全市建筑业、第三产业的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建立起定期公布、考核的基础性资料。收集、利用相关综合部门的能源品种供应和消费资料,逐步加强对季度生产总值能耗的分析监测;建立重点能耗综合部门的季度能源消费预测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节能降耗措施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实行月报统计制度,重点跟踪其生产经营和能耗变动情况。
(吕辉文)
【成立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3月31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挂牌成立。新成立的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由原上海市农村、城市和企业三支调查队经过整合组建而成。根据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家统计局原直属的上海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上海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上海市企业调查队,组建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并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与上海市统计局各有分工,形成合作关系。试行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分结合、以统为主”的运作模式。上海调查总队的主要职能为:(1)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2)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3)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4)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5)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绸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等。
(吕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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