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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共制定15项廉政制度,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深入、规范地发展。
(杨雯)
【制定加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12月13日,市纪委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加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要求在加强部门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部门对所属系统和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指导;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职责,以及因失职、失察等引起严重后果的,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杨雯)
【制定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 7月16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印发《关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对上海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范围作出了界定;规定其不准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从事娱乐、房地产、广告代理、法律事务、工程项目及其它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不准在本乡镇、街道及下属企业投资的三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杨雯)
【制定对违反市政府有关职工医疗费清欠工作规定的处理规定】 3月28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印发《关于对违反市政府有关职工医疗费清欠工作规定的党纪政纪处理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进度完成清欠工作;未完成清欠计划进度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不得用公款安排领导人员出国(境)、购买或调换住房、购买或更换非生产性用车及安排非生产性消费支出。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办法。
(杨雯)
【制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 7月18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
“小金库”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截留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和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或个人保管及挥霍、浪费、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或伪造、涂改、毁损“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等违法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明确对妨碍检查处理“小金库”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杨雯)
【制定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 3月5日,市环保局、市监察委联合制定《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因不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或弄虚作假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分规定。
(杨雯)
【制定对会计信息不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1月19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关于对会计信息不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指出了会计信息不实行为的表现;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会计信息不实应负的责任、经济责任追究形式等。
(俞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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