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年鉴 >> 上海年鉴2002 >>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三) 制定地方性法规

       

【概况】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实施立法法和《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建立和完善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机制,坚持立、改、废结合,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的质量与效率。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修订7件,废止1件,通过3个法律性问题的决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占全年立法总数的41%。常委会还举办了26期法规培训班。

(汪闻生)

【作出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支持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三十六次会议先后两次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议案和改革方案草案,分别决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法规之前,中止执行60项和11项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止执行期均至2003年12月31日。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法规适用范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以及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来源及运作方式,伤害赔偿的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该《规定》对监督市级预算编制和管理、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超收收入的使用、预算执行的审计、预算外资金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对加强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该《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体制,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作业服务管理、环卫设施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的体制,内河航道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授权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职责。《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该《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条例实施的衔接过渡等作出了规定。《条例》注重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自主约定、竞业限制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该《条例》对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大经济利益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的过程公开、地方标准的上报、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备案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该《条例》对上海市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孙钦伟)

【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该《条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精神卫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精神疾病确诊的程序、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等作出了规定,限定了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的资格,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

(孙钦伟)

【首次实行立法听证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和《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首次在立法工作中实行听证制度。5月18日和9月29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先后就《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分别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仅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就收到市民来信来电1134件,各种意见和建议1370条。

(汪闻生)



上一页:(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
下一页:(四) 监督工作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