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2000年,市纪委、市监察委结合上海实际,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共制定了18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严肃了党纪政纪,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推动了上海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汤美英)
【制定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纪律规定】 4月12日,市政府转发市监察委、市房改办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纪律规定》。该《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各项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违反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保证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汤美英)
【制定上海市机构改革工作的若干纪律规定】 4月7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编办联合制定《关于上海市机构改革工作的若干纪律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执行中央和上海市关于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机构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领导责任。
(汤美英)
【制定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 9月28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制定《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并提出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关于各条线的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相应规定,由各条线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汤美英)
【制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 11月9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制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接受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活动的各种形式的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对用公款安排领导干部私人旅游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用公款送礼错误追究责任。
(汤美英)
【制定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 12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委制定的《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收受后在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也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与公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领导干部”的含义。
(汤美英)
【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3月27日,市纪委、市监察委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宣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总结并肯定一个时期以来全市开展纪检监察宣教工作的主要经验;明确宣教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组织领导。这是上海市制定的第一个纪检监察宣教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庄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