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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 >> 上海年鉴2001 >>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9月22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决议要求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尽快制定与实施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可能因病致贫的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在全社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以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

(朱新山)

【围绕上海市“十五”计划的编制开展调研】 年内,常委会组织了5次,内容涉及29个专题的“十五”计划编制情况报告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八百多人次参加听讲。还组织了多次专题讨论会,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以及“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十五”计划纲要作了必要准备。

(朱新山)

【作出浦东新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等若干问题的决定】 5月24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等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浦东新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转为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03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朱新山)

【作出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7月11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原黄浦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南市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原黄浦区、南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新的黄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新的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03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朱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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