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9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件,修订4件,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决定5件。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该条例对上海市房屋租赁的原则,租赁的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出租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转租、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租赁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上海市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为加强整治违法建筑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许可和准用管理、质量管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当事人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民防条例》】 该条例对全市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抗灾救灾规划和预案、民防通信和警报、应急救援、民防宣传教育、民防工程及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汪闻生)
【通过《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村民登记、选举方法及违反该办法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汪闻生)
【举办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 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民防条例、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信访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举办培训班,培训学员479人。
(汪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