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化。2月,《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施行,至年底全市10个有农村人口的县(区)全部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月1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实施,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完善。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下达,养老金计发“中人办法”正式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3.78万余个单位、425万余名职工、189万余名离退休人员,人员覆盖率达95%。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启动。5月1日起,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医疗保险,7月1日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至12月底,住院医疗保险覆盖面达到2万余家企业、329万名职工和156万名退休人员。另外,从11月份起又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些措施标志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机制、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和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的制约机制已初步建立起来。
(朱志超)
【城镇单位养老保险“中人办法”出台】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实行“中人办法”。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下达,“中人办法”正式出台,其主要内容是:1.“中人办法”是指本市企业职工退休后,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和其全部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所对应的系数计发养老金,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职工退休时按其退休前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中人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把1993年1月建立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企业职工退职后,其生活费计算公式为:月退职生活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70%。2.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低于1995年退休的同类人员,95%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略有提高或持平;少数(约5%)人员按“中人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可给予补足。3.在总体上保证原来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对部分人员(如高级专家、劳动模范、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等)的优惠养老待遇水平不降低,原提高的优惠待遇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劳动模范在1996年以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所属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在此之前获得称号的,退休时根据原提高计发养老金比例的不同幅度(5~15%),参照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1~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高级专家和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时,可按规定分别发给2500~7500元和2300~4600元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在1992年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可按规定发给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993年以后从事上述岗位的人员,由于其岗位津贴已经进入个人缴费基数,个人帐户储存额相对增加,因此退休后不再享受优惠待遇。4.鉴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其职工退休后,暂时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同时其劳动模范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享受的优惠养老待遇则按“中人办法”的规定实行。
(梁建舫)
【市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并将健全市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再度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上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至年底,全市10个有农村人口的县(区),全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0%的乡(镇)运转收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达120万人,占应参加保险人数的81%,累计筹集保险费7.5亿元,积累保险基金6.2亿元,全面完成了市政府实事项目预定的指标。
(濮海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发布实施】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近几年来,养老保险争议呈上升趋势。为切实保证《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下称《争议处理办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争议包括单位与职工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代付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争议;单位或职工与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其他争议。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争议的裁决,对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市社保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保局申请裁决。市社保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30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12月,各级社保机构已接待投诉750余人次。
(朱志超)
【《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平稳实施】
4月1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动员大会,动员、部署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从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面培训工作,分别对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区县管理中心管理干部近100人,区县主要业务骨干约400人,近500家医院、16000家参保企业的管理干部及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企业参加培训率达97%。在起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宣传提纲》3个主要文件、材料的基础上,抓紧制订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制度;及时发放“医保住院凭证”,保证住院职工5月1日用上住院凭证;下达“约定医疗机构病人住院预交费标准”,减轻企业与职工预交费负担;下拨医疗机构周转资金,保证执行预交费制度后医院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联合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7个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单位与职工合理分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意见》,既有利于新机制的建立,又兼顾到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缓解社会矛盾。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在出台前后建立医保领导小组,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重点职能部门的职责,及时结清企业职工住院费用,为医疗保险的结算工作如期进行创造了条件。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于7月1日起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市政府办公厅于5月29日下达《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外资管理部门制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建立8000名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较好地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中已退休人员的新旧制度过渡问题。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后,总体运行情况平稳,企业职工因经济困难住院无保障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也使转换机制的改革目标得到初步体现。至年底,参保企业达2万余家,参保率98%。覆盖人群48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329万人,退休人员156万人。企业缴费率达97%左右。5~12月,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共支付约8万人次的住院医疗费。费用的支付数与费用的统筹数基本接近。正常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和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用机制初步建立。
(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