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购销 2003/12/31 9:41:25
一、计划收购
1.统购包销上海国营渔轮的水产品
1949年5月~1955年,上海水产市场(鱼市场)对国营渔轮水产品,一直以代销方式处理,代销手续费2.5%。1956年4月5日起中国水产供销公司上海市公司改为以销为购的进销方式,即根据当天实销价格扣11%(经管费2%,税3%,利润6%),作为收购价格。8月17日起实行产销双方签订统购包销合同。1958年5月,恢复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自1960年4月以后由2.5%调整为5%。1961年4月改为统货统价的收购方式。1962年11月10日采用按质论价。1963年8月以后,渔轮鱼货的出仓、起卸、堆桩、整理、过磅和浇冰保养等工作均由上海市水产供销公司负责,按议价金额倒扣17%结算。1964年2月,全部改为进销处理。
以上各个时期对渔轮鱼货不同的产销交接方式,当采取进销方式时,在作价、计量、工作关系等方面环节增多,手续繁复,问题不少。在鱼货整理装箱、品种、规格、质量较好时,虽有问题,但不太突出。当采取代销方式时,产销交接环节减少,手续简便,并较有利于提高鱼货质量。
1985年4月上海水产品放开,国营渔轮的水产品,外卸外销增多,原来的统购包销形式逐步解体。
2.外省市计划调拨的水产品
1955年以前,外省市来沪投售的水产品,均取代销、代购的形式。1956年全国水产供销系统建立后,外省市来沪的水产品实行水产供销系统内部计划调拨。
实行计划调拨后,增加了一道环节,生产者收入减少。同时,由于计划调拨过程中,产地公司往往不能按照计划平衡调拨,而是旺产时多调,货少时少调;在花色品种上,畅销品种较多留作地销。因此,计划调拨水产品在产地与销地之间矛盾较多。在鱼货的交接上,由原来销地交货,改为产地交货。这对销地公司也增加了困难。
1985年,水产品放开,国家水产主管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调拨计划。但是,为了保证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和特需供应,仍对国家扶持建设的淡水鱼商品基地,以及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直属舟山、烟台、湛江海洋渔业公司继续下达调出计划。
3.收购郊县水产品按比例调市
1958年上海郊县范围扩大后,从1959年开始,收购郊县水产品调市采用比例分成办法。初以四分之三、三分之二的水产品调市。1960年7月起,实行按收购数“二八”分成即80%调市,20%留县。
1962年起,郊县水产品实行大包干。按包干合同规定的数量、品种、质量、时间,向国家商业部门交售水产品,国家商业部门根据包干任务的完成情况,分别供应主要渔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全年一次签订合同,以生产汛期结算,年终决算。县水产品调市包干任务,由市水产供销公司和县水产局(或县联社)各为一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县人民政府监证。
1962年4月5日,在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综合换购。集体生产的水产品属于派购交换。以核算单位为交换对象,根据交售金额,按规定标准发给购货券。1964年1月,二类水产品退出了换购。6月1日,水产品全部退出综合换购。水产品的购调政策,又恢复到大包干前的全额收购比例分成的办法。
1973年5月,长江排蟹试行超计划交售奖励。
1978年,在松江召开的郊区水产大会后,国营和集体渔业生产的水产品,除少量留作自食外,统一由供销部门全额收购,其中海水产品实行品种和超交售加价奖励,淡水产品实行合同交售和超交售奖励以及活鱼补贴。调市比例为:内河鱼、虾、蟹按实际购量的60%调市,40%留作地销;长江汛期产品80%调市,20%地销;海水产品30%调市,70%地销,其中大黄鱼、小黄鱼、鲳鱼、鳓鱼50%调市,50%地销。
1980年,郊县冬汛海水产品从全额收购改为派购和议购相结合,按见产数60%由商业部门依照规定价格收购,40%议价收购或议价代销。
1981年冬汛,在继续实行派购与议购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双定”即定供柴油量和定交售任务的办法,试行鱼油挂钩。
1983年4月,对国营集体专业养鱼单位的淡水鱼产品,按规定的品种、规格实行派购。调市比例:河沟湖泊养鱼、内塘常规养鱼调市60%,留县40%;精养内塘颗粒配合饲料养鱼调市80%,留县20%。5月13日,对海洋和长江水产品,从过去见产分成,派议结合,统一由商业部门收购,改为定派购任务,完成派购任务后,允许生产单位自行处理。对机帆渔船用油,实行“鱼油挂钩,定额包干,结算到队”的办法。
1985年6月,水产品划为三类产品后,取消派购。生产者可以就地生产,就近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国营水产供销部门为了掌握一部分鱼货,参与市场调节,采取与生产者进行鱼油换购,产销双方事先签订换购合同。对国家支持建设的商品鱼基地精养内塘,取消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外的产品,生产单位可以自行处理。原有的各种加价、补贴以及饲料回供等均同时取消。
二、计划销售
1959年以前,水产品货源充裕,敞开供应。1959年2月下旬开始凭票买鱼,定量供应。1963年三季度起,对各区(菜场)水产品的供货采取按比例分配的办法。1964年2月9日和1967年5月2日两次调整各区水产品计划分配比例。
上海市区县水产品计划分配比例表
区县名
|
1963年第三季度订定(%)
|
1964年2月9日调整(%)
|
1967年5月2日调整(%)
|
黄浦
|
12.07
|
10.36
|
10.10
|
虹口
|
11.93
|
12.40
|
11.80
|
南市
|
11.49
|
11.90
|
11.30
|
杨浦
|
11.92
|
11.50
|
12.00
|
闸北
|
8.81
|
9.00
|
9.30
|
静安
|
8.59
|
9.00
|
8.30
|
卢湾
|
7.56
|
8.00
|
7.70
|
普陀
|
7.60
|
7.10
|
7.90
|
徐汇
|
7.24
|
6.70
|
6.80
|
长宁
|
5.44
|
5.50
|
5.70
|
吴淞
|
1.98
|
1.80
|
1.90
|
闵行
|
1.02
|
1.00
|
1.50
|
宝山
|
1.73
|
1.50
|
5.10
|
上海
|
1.28
|
1.60
|
|
嘉定
|
0.77
|
1.00
|
|
川沙
|
0.57
|
0.80
|
|
水产商店(福州路)
|
|
0.84
|
0.60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资料来源:上海市水产供销公司档案。
为了改善新村地区水产品的供应,自1979年2月15日起,在各区原分配比例外,按当天上市数量,另增加8.8%货源,分配给新村地区的菜场。列表如下:
增补新村地区菜场
|
市增给的比例数%
|
增补新村地区菜场
|
市增给的比例数%
|
增补新村地区菜场
|
市增给的比例数%
|
增补新村地区菜场
|
市增给的比例数%
|
|
虹口区
邮电
大连
广中
广灵
|
0.50
0.12
0.08
0.20
0.10
|
黄浦区
崂山
乳山
杨家渡
|
0.30
0.15
0.10
0.05
|
杨浦区
凤城
双阳
靖宇
长白
四平
鞍山
|
2.00
0.26
0.26
0.22
0.44
0.41
0.41
|
闵行
闵供
浦江
兰坪
瑞丽
红旗
吴泾
|
1.20
0.20
0.22
0.22
0.25
0.09
0.22
|
|
南市区
三钢
塘桥
|
0.30
0.20
0.10
|
|||||||
闸北区
彭浦
|
0.30
0.30
|
|||||||
普陀区
曹一
曹三
曹五
甘泉
友好
东新
宜川
|
1.00
0.18
0.25
0.11
0.13
0.09
0.08
0.16
|
长宁区
天山
玉屏
茅台
古北
|
0.50
0.20
0.10
0.10
0.10
|
吴淞
吴供
淞金
泗塘
上钢
海滨
工农
闸电
|
1.40
0.25
0.30
0.25
0.10
0.25
0.15
0.10
|
|||
徐汇区
龙山
宛平
枫林
零陵
漕北
|
1.00
0.20
0.20
0.30
0.20
0.10
|
|||||||
卢湾区
瞿溪
|
0.30
0.30
|
资料来源:上海市水产供销公司档案。
1985年4月,上海水产品放开后,原来按计划、按比例分配的制度,改为自由选购与计划分配相结合。既允许各区菜场跨批发部自由选购和多头进货,又由批发部参照计划分配的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鱼货,供应给原对口区菜场。这样,一方面使零售主要渠道活而不乱,一方面可以促进零售单位的经营积极性。
三、计划购销交易方式
1956年水产品实行计划购销后,所有交易都在上海市水产供销公司所属批发部现场交易。1958年4月,先后在虹口、新成两区试行“分散供应,送货到区”的办法。以后在市区内全面推广。这个办法在鱼货起卸后连鱼带冰直接运往各区分配中心站后去冰过秤,分配给各零售单位(菜场)。但是增加了一道流转环节,鱼货质量下降,损耗增大,价格不统一,鱼篰散失颇多。因弊多利少,先撤销离批发部(水产市场)较近的5个区中心站,至1964年2月全部撤销,恢复进场交易提货。
1961年9月9日开始,又先后在静安、徐汇两区进行了“渔轮鱼货原箱送区,分配过秤”的试点。这个办法,减少了中间交接手续,保证了零售鱼货质量新鲜。以后逐步推广扩大。
1975年10月21日,在黄浦区北京东路菜场和静安区山海关路菜场,试行“按计划定量送货到菜场”的交易方式。因缺乏推广的条件,于1977年8月结束。
1980年8月,在杨浦长白、鞍山,虹口三角地,卢湾巨鹿路,徐汇乌鲁木齐中路等5个菜场,试行“装箱鱼直接上菜场”,因而鱼体完整、新鲜,深受消费者的欢迎。1982年扩大到20~25个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