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管理 2003/10/21 10:25:56
一、1955年直属工厂职工工资情况
1955年,局直属厂有地方国营9家,地方合营20家,政府代管厂1家,共30家厂。4月份,各厂共有职工6523人,其各类人员工资如下:
人员
|
平均实际收入
(元)
|
平均基本工资
(元)
|
全部人员
工业生产人员
其中:工人
学徒
工程技术人员
职员
勤杂人员
警卫消防人员
非工业生产人员
|
84.09
83.85
79.04
42.29
137.51
103.22
76.77
80.48
86.88
|
62.41
62.46
56.42
31.51
116.47
84.73
53.20
63.13
61.94
|
二、工资改革与工资调整
1.按中央及市委对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厂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的指示,1956年1月前分批完成局属23家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厂的工资改革工作。这批厂的工资特点是:直接生产工人工资低,资本家、职员与非直接生产工人工资高;基本工资小,变相工资大;合营后进行调整压缩的单位少,保留原来水平的多。因此,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中央关于在工资水平方面逐步向同一地区同一生产类型国营工厂工资水平看齐的指示:对水平低于国营工厂可适当地提高。但不可多增;对工资水平高于国营工厂应着重处理变相工资,并相应地使基本工资求得合理。按此原则对23家厂工资进行了改革,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按劳付酬的等级(8级)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
2.1957年,新合营厂有935家,职工32911人,其中建立新的工资等级制度的仅有轮胎公司所属3家,参加工资调整的有932家。新合营厂的工资水平一般偏高,根据高的不动,低的逐步增加的调整方针,共增月工资总额4467.58元。地方国营、老合营厂49家,这次增资人数1967人,人均月增工资6.68元,实增月工资总额13158元。工资改革后,有保留工资2268人,人均保留工资47.95元,保留工资总额108765元。
3.1958年有55家厂、8427名工人自动要求取消计件工资,经批准后实行计时等级工资制。
4.1960年调整工资有208家单位,涉及人数52301人,增加工资有29589人,占56.5%,增加月工资总额97054元,人均月增资1.86元。其中,原来没有等级制度的单位,试行3元“一条龙”新工资等级制度,涉及人数18390人,人均月增资2.01元。由于国家经济存在一定困难,等级制度的单位用插级或三分之一级的办法,使工资等级从8级变为21级。凡工人增资一级的实拿半级,增资半级的实拿三分之一级,干部全部不增资。党员干部月工资在104元以上减1%工资的有612人,共减月工资总额887.58元,人均月减资1.12元。
5.1963年贯彻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处理本市企业单位职工中过高保留工资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各企业对职工中的过高保留工资和未评定工资的职工中过高工资作了处理:对于职工中过高的保留工资界线确定40元,保留工资在40元以内的予以维持,超过40元的部分,予以取消;保留工资虽然超过40元,但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0%的予以维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0%的部分予以取消。对没有评定工资等级的职工中工资过高的人员参照对过高保留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6.1963年调整工资涉及人数64521人。评议结果,增资的37256人,占57.74%,人均月增资3.68元,抵冲保留、变相工资后,实际增资32197人,占49.9%,人均月增资3.15元。这次调整工资从制度上取消了等级制单位的三分之一级。工资等级为16级。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更好的适应工资关系的改善,对工资制度相应作了一些改进;第一,130家(包括郊区21家无等级制企业)“一条龙”工资制度企业,改为等级制的10家厂,职工7193人。按主要工种划线分档的67家厂,职工11948人。按主要工种划线的42家厂,职工6857人。确定了全厂统一最高和最低工资标准11家厂,职工695人。第二,平衡调整了一部分工种等级线,使行业之间、各工种之间适当平衡,逐步趋向合理。根据化工部制订的工种等级线,对部分工种等级线低的工种适当的调高,如部分包装工和厂内搬运等辅助工由原来最高3级调到4级,厂外搬运工由原来3或4级调到5级;也有少数工种适当的调低,如橡胶配料工由原来最高7级(7级制)调整为6级。第三,简化和统一了一部分工资标准。橡胶行业原来“一条龙”制度改为等级制的单位统一实行工业橡胶标准,除新亚厂外,统一了全行业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原来没有工资等级的试验研究单位的工人统一执行重化工工人的工资标准,技职人员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原执行“一条龙”制度的运输队工人(包括司机)全部执行交通运输部门机修工人的工资标准;对于新建立制度和原来分类的职务工资制的企业技职人员统一执行重工业职务工资。第四,整顿了变相工资。原来享受变相工资(不包括福利性质的理发费等)的职工有3182人,月金额18367元,以取消制度,保留金额办法,一般不降低职工收入。这次增加工资从1963年8月1日起执行。
7.1972年4月调整部分人员和工作人员工资。参加这次工资调整的有局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204家,职工115162人。属于工调范围的37864人,占职工总人数32.88%。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增资35000人,突出好的2400人,不加、少加的412人,待审定的52人,月增资金额232317.33元,抵冲保留工资6521.63元。全局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2.02元。从1971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
8.1976年3月,对1968年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评定工资。属这次评定范围20517人(包括相应调整人数),占全局职工人数17.2%,其中,评“突出好”的3932人,暂缓评定162人。月增资金额87380.55元。在1975年3月底前工作满6年的新职工从1975年4月1日起增加工资。1975年3月底以后工作满6年的新职工从期满之月按这次评定工资的办法进行评定。
9.1977年9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局成立工调领导小组,在天原化工厂、五洲制药厂、橡胶制品二厂进行了工调试点。12月初在试点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局开展,到1987年2月底结束。这次调整工资,全局有52440人增加了工资,占1977年全局职工总人数42.5%,月增资金额388171元。有3901人增加工资后抵冲了保留工资,抵冲保留工资19255元。有844人缓调。从1977年10月1日起增加工资。
10.1978年11月,对优秀的学徒、新职工实行提前转正、评定工资。1978年11月底有固定职工133623人。其中,工作不满6年的新职工17620人,提前评定工资664人,月增资金4662元;学徒7069人,提前定级575人,月增资金5062元。
11.1979年1月,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个别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1978年11月底全局有固定职工133623人,涉及人数108394人,升级人数2184人。其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而升级的1178人。提职后工作表现好、工资特别低给予升级的有1006人。月增工资金额17435元。
12.1979年职工升级工作。局成立工调领导小组和工调办公室,先在上海溶剂厂和彭浦化工厂进行试点。1980年5月在试点的基础上分3批在全局开展,到10月底结束。全局升级面按1979年11月底在册,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00448人的40%计算。扣除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到1978年10月底工作还不满4年、尚未定级的固定职工,及连续工作不满4年的计划内临时工后的人数为90810人。这次实际升级人数55344人,占全局职工总数55.1%,并使用40201级增资,计升级面40.02%,月增资金额345347元。有53173人冲销附加工资,月金额116219元。有1563人抵冲保留工资,月金额8010元。月净增资金额为221118元。增加工资从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
13.1982年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企业中部分教育、医疗工作人员调整工资。1981年9月底化工局共有教育、医疗工作人员2506人,属于调资范围的2448人,增加工资2337人,月增加工资金额17728元,冲销附加工资4607元,抵销保留工资103元,月净增加工资金额13017元。增加工资从1981年10月1日起执行。
14.1982年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天原化工厂、上海硫酸厂、大中华橡胶厂、上海树脂厂、上海染料化工八厂、上海染料化工十厂、上海造漆厂、上海试剂一厂、上海电化厂、上海溶剂厂10家企业从1982年起实行厂长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有权晋级。晋级人数全年累计最多不超过上年度末固定职工总人数1%。1%晋级指标可以一次或几次使用,也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15.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工资。1983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精神,在上海天原化工厂开展了工调试点,到年底结束。1984年2月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工资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规定,全局129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达到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自有资金等符合调资要求,列入1983年调整工资范围。129家企业在1983年9月末实有在册职工113028人,属于调资范围人数89904人。经对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全面考核,符合升级增资的有88486人。其中,对中年知识分子根据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规定,部分工资偏低的,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增加工资可以上升二级,但增加后的工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这次多增工资的有2467人。月增加工资金额960805.33元,人均月增工资10.69元。冲销附加工资214445.08元和保留工资10113.79元,月净增资金额736246.46元,按范围人数人均月净增工资8.19元。其中,中年知识分子人均月净增工资14.28元,干部人均月净增工资9.42元,工人人均月净增工资7.63元。范围人数人均月工资从57.61元上升为的65.80元。这次职工升级与考核相结合,对化工专业技术工种3~5级考核应知应会;对普通工、行政管理等人员考核技术业务。调整工资并改进了工资标准,129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简化为《上海市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中的五种工资标准。其中,主体工人执行表一工资标准有8家企业,执行表二工资标准有98家企业,执行表三工资标准有4家企业,执行表五工资标准的有11家企业,执行表六工资标准的8家单位。机修工人和主体工人工资标准相同的有110家企业。企业干部的工资统一执行《上海市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的标准。
16.1984年7月起,各企业贯彻《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的规定。职工晋级面以上年度末固定职工总人数计算,1983年为1%,1984年为3%,两年为4%。可以一次使用或几次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
17.1987年11月在上海天原化工厂试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其一部分留成费用中的奖励基金用于自费现岗合同浮动工资升级。升级指标和幅度:一般升半级;工作成绩突出升一级,升级面10%;要害岗位骨干升一级,升级面60%。
18.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的资金,企业在核定的工资包干使用数及按利改税第二步核定比例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随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总额中支付。这次增资水平由各企业根据资金承受能力而定,掌握在人均全年计算相当于两个月至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之内。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费浮动工资标准,水平控制在不大于现工资标准的半级幅度内。
19.1986年起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1986年在上海天原化工厂和上海溶剂厂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1987年全局118家企业中有98家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益挂钩浮动包干,占企业数83%,占工业企业职工总数86%。1987年、1988年、1989年局宏观控制对有工资基金来源,用升级形式增加企业工资的职工,每年升级增加工资水平应掌握在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一个级差以内。
三、工资分配形式
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自主权的不断扩大,1979~1988年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1979~1984年为第一阶段,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奖金和津贴的恢复和建立。1985~1988年为第二阶段,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各企业按照本单位生产特点对企业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内容和形成的制度为:
1.改革企业工资标准,各企业在1987年采取将《上海市1985年工人自费浮动工资标准表》和《企业干部自费浮动工资表》进行合并,建立各自的企业工资标准,并按自行确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划其各类人员控制等级线。
2.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在生产工人中按生产、劳动特点形成的新的基本工资制度有:岗位等级工资制、组合工资制、滚动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在通用专业工种工人中一般仍采用技术等级工资制。不少企业在增资中较多的采用浮动工资形式。1988年结合企业推行经营承包制,有的企业对车间实行部分工资、奖金和津贴与安全、产量、质量、物耗、劳动定员等经济责任指标浮动包干,实现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超产多得,欠产少得。
3.奖金分配改革,主要以促进生产,奖勤罚懒,搞活分配的原则,把过去平均主义的附加工资性奖金形式,改为按经济责任制考核,以岗位系数计分的分配制度。并根据生产需要,建立了质量单耗奖、全勤奖、项目承包奖、管理单项奖、技术工种关键岗位实施技术补贴等分配形式。
4.建立和实施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1983年经市府批准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建立工资性补偿的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制度。各企业形成的工资制度,在确定新的工资制度中基本上按照系统工程管理原理,设计和制订了区分岗位类别和个人劳动依据;在工资考核指标上有的单位将产量、质量、技术等级、专业工龄、文化程度等数量指标作为升级考核依据;在奖金分配上按岗位职务系数与岗位经济责任制打分考核、报酬,津贴也按岗位类别和出勤天数计算。1978年以来,随着对企业的深化改革,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企业经营承包制的推行,国家对职工实施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由于物价因素国家对规定的各种津贴标准的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
上海市化学工业局173家企业职工工资构成变化表
单位:元
年份
|
年人均工资
|
其中
|
|||||
工资
|
奖金
|
津贴
|
|||||
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1979
|
760.43
|
730.01
|
96.00
|
10.64
|
1.40
|
19.78
|
2.60
|
1984
|
1258.61
|
820.29
|
65.17
|
300.64
|
23.89
|
137.68
|
10.94
|
1988
|
2522.97
|
1450.17
|
57.48
|
698.70
|
27.69
|
374.10
|
14.83
|
四、奖金
1958年大跃进,职工的政治觉悟大大提高,发扬了不计报酬忘我劳动的共产主义风格,冲破了当时不适应生产大发展的计件工资和不够合理的单项奖励,实行了计时工资加综合奖励制度(包括跃进奖),使工资和奖励在一定时期适应生产发展需要。1962年在季度综合奖基础上,逐步推行月度综合奖。1962年底,实行月度综合奖的有123家企业、24700人,占全局工人数的50%以上。1966年取消奖励制度,试行临时附加工资。1978年4月在上海天原化工厂试行以完成和超额完成产量、质量、节约、安全、设备完好项目为考核指标的综合性奖励制度,全厂职工人均月奖金标准7.27元,占职工人均标准工资的12.7%。在试行时将原附加工资改为奖金,每人每月再增加0.60元,作为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先进。1979年被命名为1978年度大庆式企业和1978年以前命名的大庆式企业,仍保持光荣称号的,按人均14元增发奖金。被命名为1978年学大庆先进企业,仍保持光荣称号的,按人均7元增发奖金。
1979年11月各公司,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没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不发附加工资”的精神,对1979年1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不发附加工资。
1979年有115家单位84719人实行经常性生产奖,按市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每人每年70元提取奖金。各企业在完成利润、产值奋斗目标后生产再上去,按增幅多少,递增1~5%工资总额的奖金。经常性生产奖以考核产量、质量、品种、利润四项主要指标是否完成为发放的依据。发放形式有:超额计件奖、完成计划指标奖、完成计划加超产奖。个人的计奖办法采用百分制和分值制。有23家单位实行节约奖,累计人数17360人,主要实行节约能源(煤、电、水、油、焦、蒸汽、煤气、液态气)奖。上海溶剂厂和高桥化工厂试行按增缴利润提取经常性生产奖金,年奖金比例:上海溶剂厂7.5%。高桥化工厂7%。1980年上半年度经常性生产奖以考核在安全生产基础上,产量、质量、品种、利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供货合同完成情况,其中利润完成数不低于1979年实际完成水平为发放的依据。利润超过1979年实际水平2%及2%以上,增提奖金。1980年下半年度,除化肥、修建和后方公司所属企业外,各企业开始实行自主权,提取奖金的方法是以基数留成率和超利润留成率作为考核计算标准。1980年7月1日起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市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对已实行节能奖的企业,按《特定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加以整顿,重新审批。1983年对各企业下达的奖金总额加以控制,以1983年下达利润计划为基数。利润每增长1%按年平均人数每人增加1.60元奖金额,增利加奖的奖金额不得超过利润增加幅度。全年发放奖金额,最多不超过市职工标准工资(175元/人)。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不同情况扣减奖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采取从预算包干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的办法,奖金水平按市经委规定额度发放。局供销处下属的基层单位,全年奖金在109元/人额度内使用。1984年在一批生产正常及内部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的企业试行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发放奖金取消“封顶”,实行奖金超额征税的办法。试行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除发明奖、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及劳动竞赛奖外,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内,按国家规定征收奖金税。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逐步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包干。1987年扩大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一般采用工资、奖金“分挂”的办法,即工资同经济指标挂钩,奖励基金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提取。为搞好企业内部分配,明确规定各企业1987年用于增加工资的资金仅限于进入生产成本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核定给企业的岗位津贴不能用于增加工资。1990年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处理好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对企业奖金的范围和分配原则作了规定,职工收入中凡以奖金名义发给职工的或企业自定津贴均属于企业奖金范围。企业对生产第一线和有严格考核产量、质量、劳动定额的职工,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高于全厂的平均数。按职工劳动实绩考核发放的奖金,不得少于年发放奖金水平的75%。专项奖要用于专项奖励,分配时要根据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